盗窃通信电缆
一、盗窃通信电缆
这个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以想像竞合犯论,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处理。如果是盗窃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根据“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应定盗窃罪
还有,根据刑法第265条的规定,应定盗窃罪。
最后回答你的关键性问题,不会因为喝了酒而被从轻处罚。
这在法律中没有说:“喝酒后盗窃可从轻”的这条。
二、伪基站违反什么法律规定
“”不仅侵犯了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犯了手机通信运营商的商业利益,因此应当同时对双方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对于手机用户而言,“”直接剥夺了其在特定范围内的自由通信权利,还有可能造成手机用户的商业信息、疾病诊治等重要信息无法及时向外界沟通联络的间接损失。“”的使用者应当对上述直接损失负全部责任,并对造成手机用户的间接损失负一定责任。“”被行政执法机关查实,手机用户在向“”主张民事责任时,仅需就自己在“”设立期间进入其信号覆盖范围内进行举证即可,举证形式可以出示收到的“”群发信息或者事发地点的监控视频等证据。
对于移动通信运营商来说,“”的设立抢占了移动通信信息频道,使得移动电信商无法正常向客户提供服务,不仅直接导致了通信业务量的下降,同时也带来运营不稳定的商业信誉风险。因此,移动电信运营商在主张合法权利时,应着重对“”信号覆盖时业务量与该地区正常时期业务量的差额进行举证,同时也可对“”设立时期,手机用户投诉信号不稳定情况进行举证,以此要求“”的设立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诈骗可数罪并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28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定罪,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倘若在无线电监测部门查实,并经无线电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后,仍然继续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200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于设置基站从事移动通信业务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业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展。因此,对于不法犯罪分子采用设立“”从事移动通信营利活动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或者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从一重罪论处。
从公安部此次查处的“”违法案件来看,相当一部分“”被犯罪分子用来发送诈骗短信,给手机用户的财产权益带来巨大风险。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明确作出规定,犯罪分子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可以依照诈骗罪从严惩处。
对于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在5000条以上的案件,应当以诈骗罪(未遂)论处,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发送诈骗信息在5万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未遂)特别严重情节,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由于可以冒充特定号码发送信息,且在短时间可以群发巨量短信,因此其被用来实施诈骗的危害性更大,理应受到刑罚更为严厉的惩治。
三、刑法侵犯通信自由罪既遂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故意把通讯设施断电构成什么违法
你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广播设施是指发射无线电广播信号的发射台站等;电视设施是指传播新闻信息的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等;公用电信设施是指用于社会公用事业的通信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公用的通信设施、设备。如国家电信部门无线电发报设施、设备,包括发射机、天线等;还有电话交换局、交换站以及有关国家重要部门的电话交换台、无线电通信网络,如在航空、航海交通工具及交通设施中使用的无线电通信、导航设施等,总之,电信设施,既包括各种机器设备,也包括其组成部分的线路等。
对于该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24条的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罪用出了详细的解释。根据该解释第1条规定: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上的;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根据该解释第2条的规定: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规定的严重后果,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二人以上、重伤六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六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二小时以上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五万(用户小时)以上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十二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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