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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公司涉及的法律法规

2023-04-05 21:14:50法律知识1

保安公司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成立的保安服务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范围内提供保安服务过程中,保安服务对象因外来盗窃、抢劫或恶意破坏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被保险人有过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污染;

(四)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自身的人身伤亡及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橘乎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六)被保险人未与保安服务对象签订书面保安服务合同或超出合同服务范围提供保安服务引起的赔偿责任;

(七)被保险人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被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引起的赔偿责任;

(八)被保险人从事押运服务、咨询、培训及安全保卫技术、产品销售引起的赔偿责任;

(九)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七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保安服务对象清单,如实回答保险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圆蠢悉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已交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及保安服务合同的约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档笑,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危险程度变更、保安服务对象发生变动或其它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发生本保险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 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 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收到保安服务对象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自行对索赔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事故原因证明、付款凭证,必要时要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或调解书、或责任认定证明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部分。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相应扣减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 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保安服务对象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 仲裁机构裁决;

(三) 人民法院判决;

(四) 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 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二) 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二条 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一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数额另行计算,但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30%。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报案后公安机关60天未能侦破,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当某单位或者是个人聘请了保安之后,保安职员便有了保护一定的主体的义务,当出现该主体受到损害时,保安职员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保安公司需要承担的主要是一种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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