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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知情权?

2024-06-24 17:23:08法律法规1

(1)预征知情权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当地国土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征地情况书面告知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户。因而农民朋友们从此刻开始知情,知道自己的土地有被征收的可能。而知情权是一切征地权利的基础。

(2)调查结果确认权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即农民朋友们有权确认自己的土地此时的具体状态是怎样的,具体有多少土地会被征收,并明确因为此次征收,自己有多少地上财产会受到影响。

(3)申请预征听证权

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即农民朋友们有权对征收的预计划提出自己的异议和反对的声音。

(4)批复结果知情权

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国土局负责具体实施。我国的法律法规之所以要把农村集体土地的批复权限设置得如此之高,就是因为国家深知土地对于农民的重要性。因此,如此重要的程序结果,农民朋友们理所应当有知情的权利。实践中存在的征地批复需要申请信息公开才能获取的情形,是极为不正常的。

被拆人十大知情权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知情权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客观上来说,如果征地势在必行,农民朋友们的土地不得不响应国家的号召被征收,那么对于必将失去土地的农民们来说,合理合法的征地补偿、安置结果定然是他们所期待的最后保障。因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布,并使每个被征地的农民了解即将可能落实的方案,是其必须拥有的权利。

(6)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和要求听证权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和前一项权利一样,关乎农民们最后的保障的方案,对此有异议,有否定的声音是在所难免的。拆迁方不应该因为怕麻烦,就剥夺了农民们这项至关重要的权利。

(7)报批参与权

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实践中,一些地方会出现提供虚假意见材料的情形,甚至直接由村集体的个别“代表”代替村民签字表态“无异议”,这都是严重违法的行为。

(8)要求公告权和拒绝权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9)获得足额征地补偿安置权:根据《物权法》第42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克扣、挪用应当补偿安置给农民们的费用。确实保障农民们在土地被征收后,还能有质量的生活。如果发生不能足额获得协议明确的补偿的情形,农民朋友们有权依照上述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权利。

(10)要求恢复耕种权

现实情况中,也不乏依照合法程序征收完了土地,长时间不使用的情况。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规定,基本上满两年仍未按要求使用的土地应当有权被要求恢复为可耕种的土地,还农民朋友们原有的土地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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