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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法律规定?

2024-06-22 12:57:06法律法规1

一、孕前

1. 保险:无论一个女员工是否有怀孕的打算,一个公司都应当为其购买生育保险,因为这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五险之一,如果公司并未给女员工购买生育保险,女员工可以劳动仲裁,或者直接起诉。

购买生育保险的女员工才可以在孕期享受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医疗服务、生育津贴、产假等福利,当然并不是没有缴纳生育保险的女员工就不能享受,而是其所享受的一切将会由其单位一力承担。

二、孕中

1. 工作:

工作时间仍然和以前一样,但如果是需要大量体力劳动的,则需要按照怀孕月份的增加而逐渐减少;禁止加班和要求夜班;

孕检和必要的休息时间都计入工作时间。

工作内容上不得要求怀孕女员工承受过量体力劳动,不得要求女员工接受与工作内容相关的过激活动;

单位不得因女员工怀孕、生育等理由辞退女员工;

晋级、评职不受影响。

2. 假期:

产假:产前15天,总共不得少于98天,多胞胎每增加1个孩子可增加15天;

难产增加15天;

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已满4个月流产的,45天;

此外,还有奖励性产假,即晚婚晚育可达120天;

另外,还有男员工产假,短则7天,长则20天,以地方性政策为准。

3. 薪酬:

不得因女员工怀孕、生育等理由降薪,薪资水平按照正常女员工标准发放,期间产生的与怀孕、生育有关的请假,都计入工作时间,不得因此恶意克扣;

产假期间有生育津贴;

生育和流产产生的费用,如果女员有工购买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无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除法定理由外被辞退的,女员工可以拒绝辞退,要求单位履行合约至哺乳期结束,如果被辞退的,可以要求补偿金。

三、孕后

1. 工作:

怀孕后属于产假期间,不得召回女员工;产假期间过后,工作时间恢复正常的上班时间;

工作内容上,岗位的调动仍然需要经过女员工的同意,不得随意进行;不得安排女员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过强体力劳动,或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2. 假期:

产假期间依然属于产假,产假结束以后应当给予女员工哺乳假,哺乳假为每天至少1小时,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孩子多1小时,具体以地方性政策或公司规定为准;

哺乳期时长一般为10个月,根据女员工个人情况可至1年;

女员工走出产假和哺乳期以后,按照正常的公司假期制度进行安排。

3. 薪酬:

薪酬仍然按照正常工资发放,不过产假期间有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月工资平均标准发放;未参加的由公司按照公司工资标准进行发放。

生育和流产产生的费用,如果有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无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除法定理由外被辞退的,女员工可以拒绝辞退,要求单位履行合约至哺乳期结束,如果被辞退的,可以要求补偿金;

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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