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少年游戏的法律规定?
1.立法环节。制定法律法规,规范网络游戏的开发、制作、发行和运营。我国关于网络游戏的现行法律文件主要集中于信息产业部、文化部等规定的部门规章,效力层次有限,应在时机成熟时加大立法的力度,尽早实现国家级立法,确立统一标准,同时实现这一标准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并在法律中着重贯彻对青少年的保护,强化网络游戏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的功能。从游戏内容的把握、游戏规则的设定、游戏程序的进行等方面积极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强化法制观念,实现知法、守法、敬法、信法等积极法律意识的引导与塑造。在网络游戏的发行、运营环节,应以法律的强行性标准确定游戏分级制度,保证青少年群体与某些类型和级别的网络游戏绝缘,减少边缘地带的游戏类型。
2.执法环节。2008年7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年9月7日,中央编办发出《关于印发〈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的通知》。根据这两个文件,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在出版环节对动漫进行管理,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批。这对于严把网络游戏内容关、引导网络游戏开发、规范网络游戏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为我们提供了执法环节上的前提性法律保障。
需要我们进一步加深认识的问题是,网络游戏这一产业的运营不同于其他普通的经济型产业,网络游戏的内容、规则对青少年网民的影响是巨大的,因此要求经营主体具备社会良知,关注并重视社会效益。关于网络游戏监管执法工作的特殊性还表现为执法相对人的特定性,即网络游戏玩家,其中尤其要对青少年玩家给予特别的关注。对此我们需要借鉴国外经验,对网瘾人员进行专门的研究和专业性的干预,对青少年的网瘾以“预防优于治理”的理念加以格外重视,力争实现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指导。
3.技术环节。包括构建和完善网络技术中的自动拦截系统、实名上网技术、连续上网时间控制、游戏升级限制、游戏防沉迷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等。据法新社首尔2010年12月2日电,韩国立法禁止青少年熬夜玩网游,要求网络游戏公司在午夜12点至次日凌晨六点切断注册年龄在16岁以下的用户的服务,当然实施这一法案须以相应的技术支持为前提。一般而言,技术手段通常作为法律手段的必要补充形式,而在对网络游戏的规制中却占据着基础性和前提性的地位,很多法律制度的设计有赖于相关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因此网络技术的进一步钻研和突破也是规范网络游戏、培育青少年法律意识、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一条重要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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