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合同法总则中的第四十五条
怎样理解合同法总则中的第四十五条
您好,例如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当满足何种条件的时候,合同生效,比如:其中一方支付对价,到达出卖方银行账户时,合同生效。一般情况下,如无特别约定,买卖合同自订立时成立且当即生效。由于附条件的合同的生效或者终止的效力取决于所附条件的出现或不出现,并且所附条件事先是不确定的,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恶意地促成条件的成就或者阻止条件的出现。因此,《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个人和公司签的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应
按实际情况,只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进行书面确认的,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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