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案例 > 正文内容

赔偿意见书怎么写?

2024-06-20 08:45:04律师案例1

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意见书

  本律师受xxx委托,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之原则,就XX为解决因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人身损害经济赔偿,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一、事故简况:2004年03月06日早上8点30分左右,当事人去国惠康商场买菜,返回到天安花园路段时,当事人推着自行车过无信号灯的路口,司机xxx驾驶粤B/5Q130号微型客车沿吉华路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天安花园路段时,车辆突然逆向行使,超越中心线驶向路左,将当事人倪国疆撞伤。

  二、当事人x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xxx不负事故责任的理由。xx交通事故处理中心的责任认定书,当事人对该认定书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项与事实不符,适用法规不当:

  1、认定书与事实不符。

  1)、2004年03月06日早上8点30分左右当事人去国惠康商场买菜,返回到天安花园路段时,当事人推着自行车过无信号灯的路口,并不是骑自行车横穿机动车道借道通行。

  2)、当事人推着自行车过无信号灯的路口,距路边只有 x米时,司机xxx驾驶车辆突然逆向行使,超越中心线驶向路左,将当事人xxx撞伤。

  3)、司机是xx公司的送货员,经过无信号灯的路口时本应减速慢行,而由于在该路口高速行驶才造成的交通事故。公安部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二)(四)(六)项规定,也适用于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路口”。第四十二条(一)机动车须在距路口100至30米的地方减速慢行......。

  2、适用法规不当。司机xxx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高速逆行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当事人倪国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推着自行车过无信号灯的路口,无任何违章行为,不应负事故责任。

  综上所述,当事人xxx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xxx不负事故责任。

  3、当事人xx的xx公司,应赔偿xxx的全部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比例上,应正确理解“减轻轻致害人赔偿责任”的含义。按照梁彗星教授的观点,减轻责任的比例不应超过50%:如受害人负全部责任,可减50%;如受害人负主要责任,则可减轻40%;如双方负同等责任,可减轻20%-30%; 如受害人负次要责任,可不减轻其责任。以上观点可作为“尽力减轻受害人责任”的法律精神。

  二、法律依据和有关凭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04-30】;

  3、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2003-12-26 ;

  4、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 伤残评定书(伤残10级);

  6、 当事人固定工资收入的证明(本人月工资人民币 元);

  7、 护理人工资收入的证明(甲、月工资人民币800元,乙、月工资人民币600元);

  8、 护理人数及日期的证明(甲、 护理 天,乙、 护理 天);

  9、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以及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

  10、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证据;

  11、医院营养费 意见证明。

  三、经济赔偿意见:依据法律法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有关资料,应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 元,具体意见如下:

  1、 医疗费:

  2、 误工费:

  3、 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 (省财政厅“粤财文[1996]10号”文规定)

  4、 护理费: 元

  5、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6、 残疾用具费: 元 ;

  7、 交通费: 元;

  8、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计 元;

  9、 继续治疗费: 元(。

  10、营养费: 元 。

  11、住宿费 元

  12、神损害赔偿 元

  共计应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 元。

  本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意见书仅用于交通事故当事人xxx先生处理交通事故请求经济赔偿事宜。

  本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意见书正文共三页,其后之附件均为本意见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相关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无异。

  ××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 月 日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sute006.com/post/1249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