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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粉丝的流程和法律法规?

2024-06-19 23:51:06法律法规1

1.依据及适用范围

  1.1 本办法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制定。

  1.2 本办法适用于出口粉丝、粉条、粉皮(下同)生产企业的卫生登记。

  2.卫生质量管理

  出口粉丝生产企业应当参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并制定指导质量体系运转的体系文件。

  3.环境卫生

  3.1 出口粉丝生产企业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

  3.2 厂区路面平整、无积水,主要通道应硬化。

  3.3 生活区与生产区应隔离。

  4.车间及卫生设施

  4.1 车间面积与加工能力相适应。

  4.2 车间地面应由防滑、坚固、耐腐蚀的材料修建,平坦、不积水,易于清洗消毒,保持清洁。

  4.3晒粉场远离污染源,粗沙盖严,无裸露地面。

  4.4车间内墙壁和天花板采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易脱落、便于清洗的材料修建。

  4.5漏粉和包装车间的门窗由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生产过程中经常开闭的门窗应设有不生锈的纱门、纱窗或其他防虫、防蝇设施。

  4.6 与车间相连接的卫生间有冲水装置、洗手消毒及换气装置,备有洗涤用品和不致交叉污染的干手用品,门窗不直接开向车间,室内应保持清洁,通风良好。

  4.7 车间入口处设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设施,备有洗涤用品及消毒液和不致交叉污染的干手用品。

  4.8 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配备与加工人员数目相适应的更衣柜、鞋架、挂衣架,并设置消毒装置。更衣室内清洁卫生,通风良好,有适当照明。

  4.9 车间内位于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装有防护罩。

  5.加工用水卫生

  生产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官方水质卫生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二次,自备水源应当具备有效的卫生保障设施。

  6.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卫生

  6.1 粉丝生产、质量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有员工健康档案。

  6.2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必须调离生产岗位。

  6.3 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必须保持个人清洁,进入车间必须穿戴工作服、帽、鞋。按规定洗手消毒,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离开车间必须换下工作服、帽、鞋。

  7.生产、加工、包装、贮存卫生

  7.1 加工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金属和其他杂质的污染。

  7.2 加工过程产生的非粉丝杂物和废弃物存放在专用容器内,集中处理。

  7.3 用于包装粉丝的材料符合卫生标准并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易褪色。

  7.4 原料和成品库应保持干燥、清洁,应有防虫、防鼠措施。

  8.产品的卫生质量检验

  8.1配有相应的质检人员及检验设备。

  8.2 具备质量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标准资料。

  8.3 成品出厂前必须按生产批次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按规定程序签发。

  9.文件和质量记录

  9.1应规定质量体系文件和有关部门资料的审批、修改和发布的控制程序。

  9.2所有与质量体系有关的场所,都必须使用相同版本的有效文件。

  9.3对与质量体系有关的活动应有完整的、规范的记录。

  9.4应对质量记录的收集、编目、归档、保管和处理予以具体规定。所有记录至少应保存二年。

  10.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出口食品法律法规提纲

1、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于201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2、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备案证明》有效期为4年。

6、申请出口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应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7、生产加工用水(包括冰、蒸汽)应确保安全卫生,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属于城市供水的,应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每年检测并取得官方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二)属于自备水源的,应在使用前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检测合格;使用中应至少每半年检测一次并取得官方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8、出口食品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及出口食品生产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9、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10、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明》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撤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11、出口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存在隐患,不能确保其产品安全卫生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使用《备案证明》,并予以公布。 12、出租、出借、转让、倒卖、涂改《备案证明》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撤销《备案证明》,予以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13、申请出口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应承担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保留食品链的食品安全信息,保持产品的可追溯性。

14、申请出口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应建立并有效执行产品召回制度,确保出厂产品在出现安全卫生质量问题时及时发出警示,必要时必须召回。

15、申请出口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应建立并有效执行员工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记录,保证不同岗位的人员熟练完成本职工作。

16、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保证其生产和管理人员适合其岗位需要,进入生产区域应保持良好的个人清洁卫生和操作卫生;进入车间时应更衣、洗手、消毒;工作服、帽和鞋应消毒并保持清洁卫生。

17、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保证其生产和管理人员适合其岗位需要,与食品生产相关的人员应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凡出现伤口感染或者患有可能污染食品的皮肤病、消化道疾病或呼吸道疾病者,应立即报告其症状或疾病,不得继续工作。

18、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厂区环境应避免污染,企业选址应远离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其设计和建造应避免形成污垢聚集、接触有毒材料,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

19、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厂区环境应避免污染,避免存有卫生死角和蚊蝇孳生地,废弃物和垃圾应用防溢味、不透水、防腐蚀的容器具盛放和运输,放置废弃物和垃圾的场所应保持整洁,废弃物和垃圾应及时清理出厂。 20、食品生产加工车间及设施均应设置合理,易于进行适当的维护和清洗,与食品接触的物品、装置和设备表面均应保持清洁、光滑,以合适的频次进行有效清洗和消毒。

21、出口食品的储存、运输过程应卫生清洁,并符合下列要求:储存库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有防霉、防鼠、防蝇虫设施;库内产品应有明显标识以便追溯,并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距离;库内不得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

22、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应防止交叉污染,确保产品适合消费者食用,加工工艺应设计合理,防止交叉污染;根据加工工艺和产品特性,通过物理分隔或时间交错,将不同清洁卫生要求的区域分开设置,控制加工区域人流、物流方向,防止交叉污染。

23、企业使用化学物品应避免污染产品,厂区、车间和实验室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燃油、润滑油、化学试剂等应专库存放,标识清晰,建立并严格执行化学品储存和领用管理规定,设立专人保管并记录,按照产品的使用说明谨慎使用。 24、企业应通过检测监控产品的安全卫生,企业如内设实验室,其应布局合理,避免对生产加工和产品造成污染,应配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检测人员,具备开展工作所需要的实验室管理文件、标准资料、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检测仪器应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抽样,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

25、业标准、企业标准等对产品进行检测判定,并保有检测结果记录。 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当保证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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