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和借据哪个更具法律效力?
借条和借据哪个更具法律效力?
是一样的,借条和借据,都是借贷关系的书面凭证,用以证明借贷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二者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
借据只有借款和签名有法律效力吗?
有效,只要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就有效。没有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但需给借款人一定期限准备期。
借据抵收房款收据有法律效力吗?
借据剩余期限临近的,必须考虑可变现能力,因为欠款人情况自己不太熟悉,能不能要回钱无法预判。收到借据后,先别办理过户手续,待借据到期,钱要回来存入产权局监管账户里,作为首付款。购房人需要筹集资金交齐房款,打印流水小票,双方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借据这是一个来源,不是实质到位资金,没有法律效力。
出借人处空白的借据有法律效力吗?
如果借据上没有写明出借人(债权人)的话,就是属于关键要素不齐全的借条。这样的《借条》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债务人无法确定向谁归还借款。
借据和借条有区别吗?
一、借条与借款合同成立的方式不同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借条多用于民间借贷,根据民间借贷习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在即时履行的情况下,贷款义务方向对方支付借款,则对方立即向贷款方出示(成立)借据。
二、 借条与借款合同“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借条,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一份,并在支付贷款时向贷款人交付,所以,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借条,可以证明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贷款,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该借款。
三、借据与借款合同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不同按照民间使用借条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发生(交付)时,由债务人写就、出具借条,并将借据交付给债权人持有。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将借据退还给债务人。 债权人持有借条可证明债务人尚没有偿还该借款。 借款合同,由于该合同的“持有”同合同义务履行不发生必然联系,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能够用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借款,即使“持有”的时间已经在合同的约定还款时间之后,意图凭该“持有”合同去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而构成违约事实,也是站不住脚的。
有借款协议还要借据吗?
一、借条其实就是简单的借款合同,如已经有了借款协议,可不再写借条。二、建议通过银行转账形式交付钱款,否则由对方签署收条。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三、司法实践。 自2011年之后,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除了要提交借条等证据外,还需加强对钱款交付事实进行举证。除了金额较小的借款,可以在做出合理解释的基础上主张现金交付外,大额的一般要求有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钱款已如实交付。 这主要是因为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诉讼比例过高,法院加强了对钱款如实交付的审查和认定。
立案告知函就有法律效力吗?
告知函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只是起到警告作用,如果催告后不进行处理,下一步对方可能会采取其他行动,比如说到法院起诉。
告知函和答复函十分接近。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要区别是答复对方所询问问题,而告知函则是告知对方有关情况。告知函的正文通常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告知原由,说明制发本函的原因,二是告知事项,简明扼要地叙述告知对方有关事项的具体内容及应注意的问题。
借据应手写还是打印,哪个更具有法律效力?
1、打印和手写都可以,但需要本人签字。法律没有规定借条应该是手写还是打字机打印的,只要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则借条就会有效;
2、法院会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同时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
3、法律依据:《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均有详细的规定。
威胁写得借据有法律效力吗,规定是什么样的?
如果没有真实的借贷事实发生,只是被对方当事人用胁迫的手段要求债务人写下的借据,这样的借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被债权人以这样的借条起至法院的话,被告人可以要求原告人出示借款时的银行转账回单,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的凭据,借款发生时在场证明人,电话录音等等,具体证据。
原告理屈词穷,无言以对,让法庭支持被告人的主张判决原告败诉。
全权代表,签字了就有法律效力吗?
诉讼代理人的全权委托书需要注明委托事项,对于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特别授权注明,如果在委托书中仅写全权委托书,未注明具体委托书项的,视为一般委托。可以参考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民诉解释》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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