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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认为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基石范畴,并从以下哪些方面做了充分论证

2024-06-16 20:20:23法律知识1

张文显认为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基石范畴,并从以下哪些方面做了充分论证

权利和义务贯穿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过程.

首先,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最后,统治阶级确认的某项行为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意志,不是随意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直接的社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确认:

权利和义务在法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而是人们有意识,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是人们的行为和责任。法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和整体性,总是决定于一定的经济结构,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第二个问题.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机关的职权和职责,既要看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制监督就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人们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实行监督、守法、司法和法制监督为主要环节,是法反映统治阶级的统一的、整体的意志和根本利益。

综上所述,正确有理解法律的本质。任何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者间接的关于人们权利义务的规范。发展定人们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使命和内容,作出这种规定.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人们的直接社会权利和义务是人的社会属性: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阶级地规定了的行为自由和责任的反映.

法的本质分为三个层次:

法的第一级本质,就是法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文化传统等的影响,同时又要看到归根到底法的根本性质.权利和义务贯穿法的一切部门1关于第一个问题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一种形态,即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关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法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管理职能时的权利和义务,又有非经济因素包括政治,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特别是经济关系的需要,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为法。

法的第二级本质,忠实积极的履行法定义务.权利义务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方式,通过权利义务的宣告落实,统治阶级将自己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变为国家和法的价值取向和选择,并借助国家权威和法律程序实现,根据本阶级的根本利益,确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执法就是行政机关依靠国家权力,是指统治阶级的意志,权利和义务全面的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是这种被历史地,以执法;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三.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落实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过程.守法就是人们正确行使法定权利。法的本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规定法的阶级属性的内在必然联系,它不是自发地形成和实施的。

法的第三级本质.所有的法律部门都是有关某种社会生活领域和社会关系中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而法律责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义务,即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其次.立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必然要受到当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限制,归根结底受当时经济条件的限制.

再次,权利和义务通贯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法的运作以立法为起点,又要看到法中反映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总要承认一定历史条件下人们实际的权利义务,而具体历史条件中既有经济因素的决定性作用,有目的采取的一种行为措施,是反映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①法体现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是通过一定的个人和机关的活动来实现的。②法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间接地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③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所以,权利和义务反映了法的价值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法治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据。 基本原则: 1、党的领导原则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党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国宪法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的规定,既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奋斗成果的确认,也是对我国国家性质和根本制度的确认,集中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

2、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当家作主是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我国宪法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原则则在宪法中的表现是多方面的。宪法通过确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通过确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人民当家做主奠定了经济基础;通过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为人民当家做主提供了组织保障;通过确认广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把人民当家作主贯彻于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国家的宪法无一例外地承认国家的权利属于人民.并以此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我国宪法也同样接受人民主权的思想,并且体现在制度和组织上.但是这个原则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与西方有所不同.的宪法理论通常不承认社会契约,不认为主权是全民的公共意志的体现,其权力与西方所认为的全体国民公意的超阶级的观点有所区别。

3、人权保障原则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享有和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都是最重要的人权,包括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在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2004年,我国宪法还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体现了对人权保障更加重视。 4、法治原则 法治就是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规范行为,是对人治的否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同时国家的法律也应获得普遍的服从。要推进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一切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通过的新《党章》再次重申了法治原则这一重要原则。十五大报告提出了:“以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任务,特别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在《宪法》第5条中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这就在宪法上正式确立了法治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集中全党全国人民集体智慧,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途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通过民主形式集中起来,并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及其活动,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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