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的法律规定
一、诉讼保全的法律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关于财产保全,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个的,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民间借贷纠纷在法院立案债权方怎样申请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司法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三、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应设置交通信号等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等而没有及时变更,造成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中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以下两种:(1)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这是指对投入通行使用的道路,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包括没有及时设置。(2)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这里规定的“应当及时变更”,是指已经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道路,如果出现原设置有误、道路及通行情况发生变化等情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进行及时变更。这里规定的“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是指负有道路相关职责的单位,因职务不作为行为,导致通行人员或者通行车辆等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损失也就谈不上赔偿。这里规定的“致使”,表明通行的人员和车辆等遭受的损失与职务不作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完全是由于本人通行或者驾驶不慎引起,或者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不属于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这里规定的赔偿主体是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所谓“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各级政府确定的具体职能分工,对道路施工、养护、修复、设置交通信号等交通设施等工作负有其中一项或几项职责的单位。这里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是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通行的人员、车辆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所谓“依法”,包括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在实体上,对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所遭受的损失即具体的赔偿责任,主要依据有关实体法规定的标准来计算确定;在程序上,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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