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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的立法历程分析?

2024-06-12 12:28:53法律法规1

民法通则在制定伊始就遇到与经济法立法方向、定位之争,并在1985年民法通则草案征求意见时达到“白热化”程度。

当时,不少人认为民法限于公民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通则草案将调整组织之间以及公民与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纳入其任务,胡康生回忆说,“这个规定引起了经济法学界轩然大波,在民法通则草案通过前四个月内集中交锋了三个回合。”

1985年12月,部分法律工作者指出,民法通则草案的提法实际上否定了经济法的独立存在。1986年2月,经济法学界认为民法通则草案不能全面、系统地反映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不能科学地解决有计划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1986年3月,经济法专家呼吁希望不要急于制定民法通则,应与经济法纲要协调同步。

历经三次激烈交锋,民法通则最终在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的推动下于1986年4月审议通过。在评价这次争议时,胡康生引用学者论述:“这场争论绝不是什么‘意气之争’‘领地之争’‘生死存亡之争’,背后的实质是中国经济走向之争,是中国经济改革中计划作用与市场作用之争。”

先零售后批发 先通则后总则

1979年起草民法时,由于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各类民事活动在改革开放之初还未充分展开,经济和民事方面的关系正在变化并未定型。胡康生回忆道:“这种不确定性使得彭真对民法起草问题更加慎重。”

彭真提出,民事活动与经济活动互相联系,我们的经济体制正处于改革中,制定完整的民法典恐怕还有困难,条件不成熟。恐怕需要采取“零售”的办法,根据实际需要,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回忆起“先零售后批发”的故事,胡康生称,只要与当时参与民法起草工作的人一提起,就会“你懂的”。

随着一系列单行民事法律颁布,社会对统一的民法原则的需要也愈发迫切。胡康生回忆说,起初的名字就叫作民法总则,经过调查发现,法院审判中民事权利问题比较复杂,只有一个民法总则难以概括。

一时间“民事基本原则”“民法纲要”“民法大纲”等名称均被提出讨论。在大家纷纷思考更合适的名称时,彭真表示:“既然这里面不仅包括总则的内容,而且也包括分则的一些内容,叫总则不合适,那就叫通则吧,总则和分则都通起来了。”

至此,中国民法先制定单行民事法律再制定完整民法典,先制定民法通则后制定民法总则的历程被确立。

“又算数又不算数”的民主立法原则

在民主立法上,彭真有一句名言——“又算数又不算数”。他强调,要欢迎不同意见,对不同意见要很好地听取,认真地考虑。他多次讲,我们在立法过程中讨论时讲的话,要又算数、又不算数:对的算数,不对的不算数;大家赞成的算数;大家赞成了,人大没通过,也不能算数。要鼓励大家讲不同意见,敢于争鸣,使我们制定的法律能够避免或少犯一些错误。

“这段话实际是海纳百川、多谋善断的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方法。”胡康生说。

此外,民法通则在立法方法上还开创了立法工作者与专家和实际工作者三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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