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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物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2024-06-11 03:07:52法律知识1

关于加强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综办〔2015〕13号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综治办、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质监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对物流的安全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涉及物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监总局、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明确各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加大法律政策贯彻落实力度

(一)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保障物流行业安全健康发展。

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物流运输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

公安机关依法监督、检查、指导物流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核发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许可,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通行证,监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依法查处利用物流渠道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监督检查、指导物流领域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协调处置网络安全重大突发事件(事故)。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发展工作,组织制定工业和通信业相关政策,承担工业和通信业信息安全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民间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推动物流配送发展,制订商贸物流的法规、规划、标准和政策,加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促进物流标准化、社会化、信息化水平的提高。

质检部门协调管理物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依法管理物流行业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对民航企业的航空运输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出台落实现有法律政策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以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出台落实以上法律政策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加大执行检查力度,真正发挥好现行法律政策对物流安全管理的重要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物流安全管理制度

(三)完善禁、限运物品清单制度。交通运输部门牵头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道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方式特点,分别制定禁运、限运物品名录,向社会公布。

(四)这冼物流活动实名制。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积极推动对重点时期、重要区域、特殊场所的物流活动实行这装饰品制度,积极推动物流活动实名制立法工作;加强对物流活动实名制的研究,制订规范的操作流程,为全面实行物流活动实名制奠定基础。同时,要注意加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2017年起,实行全行业实名制度。

(五)出台各项安全管理标准。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职责,制定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派送、信息处理等各环节安全操作标准以及安全检查设备、住处管理系统等安全防范建设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六)建立违规委托处罚警示制度。委托人应当如实登记托运物品的种类、品名,物流企业应提醒委托人核实货物是否属于违禁品,并在营业场所、运输单据上明示违规委托的法律责任。

(七)严格货物安全检查制度。物流企业要切实加强源头管理,依法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认真核对并登记托运单位、托运人及托运货物的品名、数量等真实信息。要规范管理签订长期运运输合同的用户,将托运人“不夹带违禁物品、瞒报危险物品及自觉检查货物”等义务在合同中加以明确,相关登记信息留存18个月以上。要建立完善在货物运输受理环节的安全检查制度,相关安全检查资料应保存6个月以上,防止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普通货物中夹带违禁物品、危险品。检查中发现违禁物品的,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禁止运输和存丰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委托人拒绝安全检查的物品不得运输。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或安检服务等方式,推动在货运站(场)由专业公司对货物朝廷安检、开箱(包)抽查等工作。要积极推动建立货运企业诚信制度,加大安全监督与惩罚力度,提升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八)建立物流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职责积极推动建立针对危险品、违禁品等特殊物品的物流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做到危险品、违禁品等影响物流安全的特殊物品的生产、存储、运输信息可追溯,为物流安全提供信息支持。

(九)完善违半犯罪举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制度、人身保护制度以及信息反馈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鼓励单位(个人)对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积极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举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加强执法检查监督

(十)强化执法监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指导企业建立零担货物受理和安全检查制度并切实施行,强化物流企业安全管理意识,对货物安检、托运信息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加大对货运站(场)的摸底排查与执法检查力度;对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要坚决予以取缔。要强化跨区域、跨部门执法联动,建立完善协作机制,重点解决货物受理环节验视不合格、安检走过场、不留存托运信息和瞒报货物品名等突出问题。要开展经常性的信息通报,推进区域间、部门间信息共享,促进执法联动的常态化、制度化。

四、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保障

(十一)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和对事故傿的处罚力度,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完善责任倒查机制,有效落实各方面安全管理责任。各级综合组织要充分运用定期通报、约谈、警示、试勉谈话、挂牌督办、黄牌警告、处分建议等政策手段,推动各地有关部门加强物流安全管理工作,对因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而引发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重特大案(事)件的,依法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十二)建立各监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建立由交通运输、综治、公安、工信、商务、海关、质检、安监、铁路、民航等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部际物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部,统筹协调指导物流安全管理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情况信息收集研判和共享机制,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和违法行为信息公告制度,健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和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各地要逐级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

(十三)强化科技支撑。各有关部门要推动物流全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推广使用技术手段对集装箱和货运物品进行探测检验,提高对违禁品和危险品的发现能力;加强对物流车辆和设施设备的检验检测,保障车辆安全性符合国家规定,保障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的装备要按照有关法律召回或强制性淘汰,有关落后工艺要强制性淘汰。物流企业和货运站(场)经营企业应逐步探索建立人工与自动化抽检相结合的验视检查模式,根据业务需要,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提高验视的效率和准确性;要在业务操作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资料应保存不少于90天。

(十四)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推动加强北斗导航、GPS定位、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在物流领域的应用,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加快推进物流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和物流企业信息系统建设,推动物流企业实行业务流程全程计算机管理,推动物流信息平台及物流企业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技术标准建设共享信息的技术接口,按要求向相关安全监督部门实时报送信息,实现对物流活动的全程跟踪和实时查询,确保货物来源可追溯、责任能倒查、违法受查究。

(十五)大力开展安全宣传。各有关部门要指导物流企业完善从业人员实名档案,对录用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深入开展物流领域安全管理法律政策、相关技术标准和可疑物品特征及识别方法宣传教育,针对当前一些不法人员利用“网购零件”组装枪支、利用物流渠道运输毒品的行为,要着力提高从业人员对涉枪及枪支制造关键零件、毒品的甄别能力。要在货运站场、物流园区的等经营场所,张贴禁运物品、违禁作操呼限运货物、凭证运输货物相关图片资料和法律规定。加强对广大群众的宣传引导,提高《禁、限运物品名录》在广大群众中的知晓率。加强警示教育,曝光在物流行业托运、夹带违禁品和危险品的典型案件和查处结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强化和提高物流从业人员和社会用户的安全意识、防范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中央综治办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铁路局 国家民用航空局

中央综治办

201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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