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的下水道堵了,让楼上的所有住户出钱疏通下水道,从法律角度分析合理吗?
从法律法规方面讲由楼上的所有住户出钱疏通下水道此方法不合理。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根据《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路、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
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
由此可见下水道属于住宅楼的公共部分,应由楼内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所以也应由楼内所有业主共同承担公共部分的修缮费用。扩展资料:相关案例:杂物堵塞下水道楼上住户共担责。
本案中,发生下水道堵塞后溢出污水的位置位于小叶家地漏处,物业公司进行疏通维修的位置位于小叶家坐便器旁边的管道,故本案下水道堵塞是由于小叶或其楼上正在使用房屋的住户使用下水道不当造成的,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是哪户住户使用时造成的。
从举证难度及举证的可能性而言,楼上正在使用下水管道的住户多达18户,无论谁是本案中的受害者,完成举证都十分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
为公平分配本案的举证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款、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故应由当时所有报备过装修的业主承担证明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业主任某提交证据证明自己未在事发时间内装修、不应负相关责任外,其余17户业主虽辩称其与返水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但均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公平原则及上述法律规定,只能推定正在使用房屋的业主包括小叶在内在使用下水道均具有疏忽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该过失行为共同造成了共用管道的堵塞,本案的赔偿责任应由小叶及其他装修过房屋的业主共同承担。
关于小叶认为某物业公司未尽到监管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本案系相邻关系排水造成下水道堵塞引发的纠纷,而各业主与某物业公司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因此某物业公司非本案的适格主体,法院对小叶的起诉予以驳回。
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杂物堵塞下水道楼上住户共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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