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失的标的物如何评估?
灭失的标的物如何评估?
可以评估。 写一份申请,申请中把事情的详细和你需要办理的事项说明。其他的事情就交给司法部门,由他们给出办理方法。
在途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原则?
在途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原则是“谁受损失,谁承担”原则。在途标的物,指已经发出,尚未到达的货物或成果物,如运输中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不可抗拒的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情况时,应适用“谁受损失,谁承担”的原则。这是因为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法律制度不同,关于标的物灭失的责任划分也不同,因此按照“谁受损失,谁承担”的原则规定,可以避免争议和纠纷的发生。在途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原则适用范围较广,不仅适用于国际贸易,也适用于国内的运输和交易活动中。在货运合同中,应该明确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原则,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关的责任和赔偿方式,以免未来发生争议和纠纷。
质押期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谁承担?
质押合同成立,不代表质权的设立。质权的设立还需要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押权人,此时质权才真正设立。如果质押物在质权人那里,非因质权人过错而灭失者,由质押物的所有权人承担风险。
指示交付的标的物灭失由谁承担责任?
根据规定,标的物的损坏风险的承担由标的物的交付决定,因指示交付也属于交付,故风险由买方负责。感谢您的提问,该问题比较专业,希望我的答案您对您有一些帮助,谢谢。
在买卖合同中为什么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1. 风险转移时间
网络购物合同虽然有其特殊性,但其本质上是一种买卖合同,因此仍要奉行意思自治原则。在风险转移上,同样适用约定优先原则。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就风险转移事先做了约定,且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那么这种约定就可以排除一般的法律原则,优先适用,买卖双方就应该按照事先的约定划分风险。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笔者认为,交付是指在网络购物过程中,卖方将标的物按照符合合同条款对交付时间,标的物品质和数量,运输方式等规定将标的物转移给买方占有。此时,风险随着交付完成转移给买受人承担。在存在运输的情况下,如果运输方是独立第三方,则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发生移转;如果是买方自己负责运输,则按照实际交付认定。
2.所有权转移时间
在网购合同中买家何时取得标的物所有权需依《物权法》加以认定。《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卖家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时所有权发生移转。对于网购卖家将物品转交独立的第三方(第一承运人)时所有权转移到买家。
租赁合同期满后法律后果?
租赁期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给出租人,如果租赁物受损,承租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租人想续租,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如果出租人不同意续租,那么承租人不得继续占有租赁物,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上灭失的含义?
答:法律上指物品因自然灾害、被盗、遗失等原因不复存在。
我国《海商法》关于保险标的“已灭失或未灭失”规定:
《海商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有权收取保险费;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不可能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收回已经支付的保险费。”该条对在保险标的“已灭失或未灭失”的情况下进行投保或承保所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不知道保险标的已经受损或灭失,在保险合同订立后才发现保险标的已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保险人则仍应负赔偿责任。
因此,以上法律上对灭失的关键,体现在“不复存在”。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是什么意思?
就是标的物存在损坏,丢失,毁损等的可能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负责?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标的物提存后,债因提存当然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标的物的所有权如同债务人给付后一样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一并移转于债权人。
不补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未签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的责任,补签劳动合同时应该签订日期应该是当日日期,并且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合同期间自用工满一月起至未满一年期间的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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