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怎么赔?
问题是: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怎么赔偿?
答案是:遭遇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按照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交通运输车辆强制保险规定,已经先行获得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的伤害保险赔偿。
如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当然可以申请主张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赔偿内容外的其他工伤保险福利待遇。
主要涉及到的是医疗费等相关原始收据只有一张,只能报销一次,已经先行在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报销,不可以再重复报销,但可以申请主张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赔偿内容之外的其他工伤保险福利待遇。
也就是说,可以得到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工伤事故的双重赔偿!
二、遭遇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已经先行获得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伤害赔付后。
(一)参加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相关规定,认定为工伤事故,当然还可以获得参保的社会保险机构给予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赔偿内容之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他工伤相关赔偿。
(二)用人单位未给员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工伤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赔偿内容之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他工伤相关赔偿费用。
三、遭遇交通事故,依法获得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的伤害赔偿以后。
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伤险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的,可以再向参保的社会保险机构申请主张给予工伤的其他相关赔偿。
这是两个不同的保险品种,只要投保参加保险,按照规定交纳保险费,当然就要获得保险收益。
也就是说,可以获得交通事故责任方及商业保险公司、社会保险机构的双重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社会保险机构没有收纳工伤保险费,当然不会支付工伤赔偿费用;
认定工伤事故相关赔偿费用则应当由用人单位负责,并不影响双重赔偿。
附:《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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