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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与欠据有啥区别?

2024-06-09 06:48:51法律知识1

1、产生的原因不同。

借据主要是因借款而产生的;而欠据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据。

2、性质不同。

借据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借据本身是借款合同的凭证,每一个借据背后都是一个借款合同;而欠据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

3、诉讼时效不同。

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据和欠据, 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两年。

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时,两者的诉讼时效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据,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时间为两年。

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

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据,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2年,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丧失胜诉权。

4、证明力不同。

举证时,借据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据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

如果对方否认,欠据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据形成的事实,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诉求。扩展资料3种方式让过期借据生效1、让借款人表明愿意继续还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让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3、让借款人出具书面征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中指出: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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