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不包括(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处罚情形)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如何做好?
严把案件办案程序,证据可靠性,案件定性,案件整洁装订等关,确保案件依法依规,公正公平结案。
具有哪些情形应当认定“其他严重情节?
刑法上 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具体怎么划分,取决于具体案件。
如行贿罪,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各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什么决定前应当严格进行法制审核?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根据国务院2019年1月3日发布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第四章规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如何理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主要是指《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些情形也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
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这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在银行需要出示身份证的情形,大体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以实名证件开户,或办理大额业务时依规定识别客户身份、留存客户资料;其二是密码重置、挂失等涉及资金安全的高风险业务和账户查询等涉及客户隐私的业务,严格要求本人办理。
首先,开立账户,必须提供身份证。
我国从2000年4月1日开始施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
。原文如下:
第六条 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第七条 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那么题主的遭遇是,本人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为什么不能用其他证件代替呢?
最直接的原因是,《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对于“实名证件”的种类也有明确的定义: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所以,银行不予办理领卡、激活业务,不是故意刁难。
另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既约束客户,更约束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自身制定的制度,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只不过日常生活中与客户直接接触的是银行营业网点,给客户直接感受是银行自己制定了种种不方便客户的制度。
除了明文规定的原因之外,柜员为何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办理哪些业务需要出示身份证?哪些业务拿着身份证也不能代办?
以后详答。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区别?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
规定作动词指对事物的数量,质量或方式,方法等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
法制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1、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2、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具有法律大专以上的学历;
(3)品行良好;
(4)身体健康。
3、对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1)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3)五十岁以上、在司法行政系统工作满七年以上的。
(4)五十岁以上、曾受到省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
4、报名考试或申请考核的人员,应由本人亲自办理考试、考核的有关手续,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居所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存档单位人事部门或者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该人未受过刑事处分、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
5、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报名考试或申请考核。
6、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考试作弊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其他严重违反考试、考核纪律的,考试成绩或者考核结果无效,已经作出的授予执业资格决定应予撤销,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予以收回,并在二年内不允许参加考试或者考核。
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核的区别?
答,法制审核案件执法情况,案件审核看立案和案件侦破情况!
应当逮捕的三种情形?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逮捕的证据条件、事实条件和前提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一条件包含下列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这就要求查明发生的事实必须是构成犯罪的事实,而不能是其他事实,同时犯罪事实的存在已有一定证据加以证明;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有数个犯罪行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中一个就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的要求。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的量刑条件、罪责条件或称之为法律条件。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应当是适用于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才适用逮捕,而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逮捕。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这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方面考虑的。这就是说,如果仅具备以上二个条件,尚不能逮捕,还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这一条件一般主要从以下二方面来审查:一是案件性质是否严重、是否恶劣;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况、主观恶性的大小。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已经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就不应逮捕,而应采用较轻的强制措施。
法制审核程序的概念?
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重在合法行政, 要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守住法律底线。
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 其主要目的在于把好重大执法决定的“闸口”,保证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有效性。
重大执法决定会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甚至可能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其一旦脱离法治轨道,就会变成乱作为、滥作为,既可能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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