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释义全文?
新版《食品安全法》释义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释义】
一、食品生产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
(一)对食品原料的检验
按照本法第50条第1款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因此,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如果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二)对食品的出厂检验
本法第52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以上规定的是强制出厂检验制度,即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因此,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按要求自行进行出厂检验。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
(三)食品生产者自行检验的能力要求
自行检验需要食品生产者具备相应检验能力,满足以下要求:
(1)有独立行使食品检验并具有质量否决权的内部检验机构;
(2)检验机构有健全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3)检验机构具有相关产品技术标准要求的检验仪器和设备,能满足规定的精度j检测范围要求,且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4)检验机构有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员工数量,检验人员熟悉标准,经培训考核合格;
(5)能科学、公正、准确及时提供检验报告,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符合上述要求并可以完成全部出厂检验项目的企业,可以确定为企业具有检验能力。
(四)食品生产者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规模大的食品生产企业一般具备检验能力,但我国的食品生产企业呈现小和散的特点,多数食品生产企业为中小企业,往往不具备检验能力,有的对某些项目不具备检验能力,如对食品中的污染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缺乏检测能力。因此,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二、有关社会组织、消费者的委托检验
本条第2款规定,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食品行业协会一般由食品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原料供应企业及食品机械、包装等相关企业组成,性质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食品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主动对所属企业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或者对监管部门进行的食品检验结果存有异议,食品行业协会协助企业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的公益性职责之一是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对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因此,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可以对消费者所购买的食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消费者对自己所购买的食品感到不安全时,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如果经过检验得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结论的,可以作为维权的证据,与食品生产经营者协调解决赔偿问题,或者通过仲裁、诉讼的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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