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演绎推理?
一、什么是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是由普通性的前提推出特殊性结论的推理。演绎推理有三段论、假言推理和选言推理等形式。
1.三段论
三段论是指由两个简单判断作前提和一个简单判断作结论组成的演绎推理。三段论中三个简单判断只包含三个不同的概念,每个概念都重复出现一次。这三个概念都有专门名称:结论中的宾词叫“大词”,结论中的主词叫“小词”,结论不出现的那个概念叫“中词”,在两个前提中,包含大词的叫“大前提”,包含小词的叫“小前提”。例如:
运用三段论,前提必须真实,符合客观实际,否则就推不出正确的结论。
为了语言简洁,我们说话,写文章用到三段论大都采取了省略形式,有的省略大前提,有的省略小前提,有时省略不言而喻的结论。
如“我是共青团员,应在工作中起带头作用”这个推理,省略了大前提“共青团员应在工作中起带头作用”。也可以省略小前提,表述为“共青团员应该在工作中起带头作用,我就应该在工作中起带头作用”。
又如,“语文课是中等专业学校的文化基础课,文化基础课一定要学好”,只有两个前提,而结论“语文课一定要学好”不言而喻,所以省略了。
2.假言推理
假言推理是以假言判断为前提的演绎推理。假言推理分为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和必要条件假言推理两种。
(1)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基本原则是:小前提肯定大前提的前件,结论就肯定大前提的后件;小前提否定大前提的后件,结论就否定大前提的前件。如下面的两个例子:
如果要搞四个现代化,就必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我们要搞四个现代化,所以,我们必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如果一个图形是正方形,那么它的四边相等;这个图形四边不相等,所以,它不是正方形。
(2)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基本原则是:小前提肯定大前提的后件,结论就要肯定大前提的前件;小前提否定大前提的前件,结论就要否定大前提的后件。如下面的两个例子:
只有肥料足,菜才长得好;这块地的菜长得好,所以,这块地肥料足。
育种时,只有达到一定的温度,种子才能发芽;这次育种没有达到一定的温度,所以,种子没有发芽。
3.选言推理
选言推理是以选言判断为前提的演绎推理。选言推理分为相容的选言推理和不相容的选言推理两种。
(1)相容的选言推理的基本原则是:大前提是一个相容的选言判断,小前提否定了其中一个(或一部分)选言肢,结论就要肯定剩下的一个选言肢。
例如:
这个三段论的错误,或者是前提不正确,或者是推理不符合规则;这个三段论的前提是正确的,所以,这个三段论的错误是推理不符合规则。
(2)不相容的选言推理的基本原则是:大前提是个不相容的选言判断,小前提肯定其中的一个选言肢,结论则否定其它选言肢;小前提否定除其中一个以外的选言肢,结论则肯定剩下的那个选言肢。如下面的两个例子:
一个词,或者是褒义的、或者是贬义的,或者是中性的。“结果”是个中性词,所以,“结果”不是褒义词,也不是贬义词。
一个三角形,或者是锐角三角形,或者是钝角三角形,或者是直角三角形。这个三角形不是锐角三角形和直角三角形,所以,它是个钝角三角形。
二、演绎推理最主要和最简单的表现形式
演绎推理,就是从一般性的前提出发,通过演绎,得出具体陈述或个别结论的过程。这里的演绎,就是推理环节里德推导。演绎推理的逻辑形式于理性的重要意义在,对人的思维保持严密性、一贯性有着不可替代的校正作用。
形式简单说,有三段论,假言推理,选言推理,关系推理等
具体来说,三段论指的是,以两个含有一个共同项的性质判断作前提,得出一个新的性质判断为结论的演绎推理。三段论是演绎推理的一般模式,包含三个部分:大前提——已知的一般原理,小前提——所研究的特殊情况,结论——根据一般原理,对特殊情况作出判断。有些类似于两难推理的命题,但是不及两难推理。
假言推理,以假言判断为前提的推理。假言推理分为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和必要条件假言推理两种。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基本原则:小前提肯定大前提的前件,结论就肯定大前提的后件;小前提否定大前提的后件,结论就否定大前提的前件。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基本原则是:小前提肯定大前提的后件,结论就要肯定大前提的前件;小前提否定大前提的前件,结论就要否定大前提的后件。
选言推理,以选言判断为前提的推理。选言推理分为相容的选言推理和不相容的选言推理两种。相容的选言推理的基本原则是:大前提是一个相容的选言判断,小前提否定了其中一个(或一部分)选言支,结论就要肯定剩下的一个选言支。不相容的选言推理的基本原则是:大前提是个不相容的选言判断,小前提肯定其中的一个选言支,结论则否定其它选言支;小前提否定除其中一个以外的选言支,结论则肯定剩下的那个选言支。
关系推理,是前提中至少有一个是关系命题的推理。几种比较常用的关系有,对称性关系,反对称性关系,传递性关系
三、什么是归纳法和演绎法 以及它们的辩证关系
归纳法和演绎法是近代西方哲学的两种基本思想方法。它们都是科学的方法。
归纳法即是,从大量的经验事实中最终综合出最接近事物本质的原理(定理、公理),归纳法一般来说跟综合分不开。归纳法局限于经验,如果提供的经验不多,那么综合出来的结果就与事物本身差别很大,也就是说归纳法的最大缺点是它不能穷举这个世界上一切的事例,既然无法穷举那么就无法得到最准确最接近事实的答案。
演绎法即是,从一条不证自明的公理出发,分析出事物的各个方面。演绎法的最大的缺点是无法很好地说出不证自明的公理到底是怎样来的,为什么一定会是不证自明。所以演绎法能够保证在分析的过程中展开对各个事物要素的分析,但是无法证明公理的真理性。
辩证关系:在哲学上这两种方法是不相融合的,在自然科学上它们是统一的且没有矛盾性,归纳法和演绎法都是互相补充,以对方的存在为前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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