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情形包括什么(需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情形包括什么内容)
人事纪律的行为包括哪些情形?
违反党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包括:
1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 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觉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
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 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
3、下级觉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
4、在觉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
刑法适用情形包括哪些?
根据刑法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企业可以解除劳动的情形不包括?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按照国营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一般给予3个月到1年的医疗期限。在本单位工作满20年以上的,医疗期可以根据不同病情适当延长,对于医疗期满以后,仍然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当事人双方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某些内容。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至才可,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协议,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包括?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不受理的医疗鉴定的情形包括哪些?
以下情况下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2)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3) 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4) 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5)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6)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来源南昌找律师咨询http://china.findlaw.cn/nanchang
其他原因中断缴费包括哪些情形?
如下
(一)中断缴纳社保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参保年限已满15年后中断社保,待到退休后直接领取养老金;
另外一种情况则是缴纳年限未满15年,暂时中断或者彻底中断缴纳社保的行为。
(二)中断缴纳社保主要集中在三类人群:
一是下岗失业人员,这类人群大都属于被动中断;
二是小微企业员工,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三是流动性比较大的务工人员。
“特殊情况”应包括哪些情形?
那些特殊情况普通人是不符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终止案件调查其他情形包括哪些?
终止调查:
1.没有违法事实的;
2.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3.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4.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视同销售包括哪几种情形?
一、营业税的视同销售情形:《营业税条例细则》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08修订版)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