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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案是刑事诉讼法多少条

2024-06-05 15:48:41法律法规1

一、破案是刑事诉讼法多少条

刑事诉讼法好像没在规定,公安机关办事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破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二、刑事案件侦破需要哪些线索依据?

讯问笔录、目击证人等,如果你有这方面的爱好,也想从事这方面的工作,建议你学习一些法医学基础、预审学,逻辑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逻辑学、痕迹检验、刑事摄影、文件检验、治安管理、犯罪情报学、犯罪现场勘查、侦查措施、刑事特情、公安文书写作、刑事案件侦查、警用通信、警察查缉战术、犯罪预防学、等,想必你现在也在学这些知识。

三、为什么警察不能用违法手段破案

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采取的所有侦查措施必须有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四、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法律依据有哪些麻烦告诉我

网友提问: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阜新律师解答: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简单轻微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是对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与普通程序相比,有以下特点:(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一审程序中,对二审案件不适用;(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得适用;(3)在简易程序中,可以有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4)只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定刑较轻、争议不大的案件;(5)简易程序中,除了检察院监督立案的案件外,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6)简易程序一般应当当庭宣判,不采用定期宣判。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简易程序适用于下列案件: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4.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3.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另据规定,对于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2.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3.公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被告人、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5.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简易程序在适用上有两种途径,包括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和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1.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在起诉的时候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简易程序的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按照普通程序重新起诉;2.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简易程序条件,拟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实践中,由于法院和检察院互相制约,互相牵制,容易造成两家的互相扯皮,影响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而且程序繁琐,违背了简易程序设立的宗旨。值得注意的是,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1.公诉案件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2.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否认的;4.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充分的;5.其他应当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审理期限应当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五、利器伤害致死的刑事案件需要尸检吗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通过勘验或者检查,能够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

法律依据:

一、《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二十六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第二条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第三条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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