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哪些案件类型
一、民事诉讼中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哪些案件类型
1、我国目前有小额诉讼程序。
2、小额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的程序,其简易化、效率化的优点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率不是太高。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立案人员不会用。作为新增的一项涉及到审级重大改革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的规定非常简单,仅仅包括适用的法院级别、标的额和审级制度三方面内容,由于后续的细化程序操作的司法解释未跟进出台,使得这一程序的最终效果在基层法院内部被大打折扣,目前,在基层法院内部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受案范围、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问题还存在诸多争议,特别是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仅仅以标的额大小来决定取舍,法院立案人员不好掌握,容易出现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二是诉讼群众不想用。由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颁布时间不长,有关部门对该程序宣传不够,群众对此缺乏认同感,一方面是当事人主动适用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在法院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当事人对此不理解,有的直接提出异议,有的则认为法院在变相剥夺其诉权,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影响小额诉讼程序作用的发挥。
三是主审法官不敢用。因为涉及到一审终审,又是独任审理,特别是失去了合议和上诉这两个可以内部纠错、矛盾化解的渠道,使得小额程序案件的主审法官背负的压力增大,加上最近我省法院出台的法官错案终身追究制度的实施,使得主审法官在主观上不敢使用小额诉讼程序来承担一审终审的结果。
二、小额诉讼程序是否只能适用一审终审程序
不是,我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实行二审终审。只有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规定,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如何确定?
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适用的对象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对符合这一要求的下列单一金钱给付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3)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5)银行卡纠纷案件;(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案件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8)其他金钱给付纠纷。同时,对于下列案件,暂时可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2)追加当事人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3)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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