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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利弊?

2024-06-04 18:05:43法律知识1

(一)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

执行和解制度,从根本上来说是当事人相互协商、妥协的产物。表面上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自由处分的体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以牺牲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为前提条件的。

(二)和而不解,违背立法目的

执行和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对于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权利具有完全处分权和支配权的案件。此制度具有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和人民法院威信,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功能。民事执行程序的和解制度的设立,是为了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为了缓和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秉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一种条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申请人为了尽快实现债权,而迫于无奈的一种让步。被执行人往往可以在和解协议中付出比原来更加少的代价,来消灭债权。

(三)有损司法权威

在法院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果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无车、无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或者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法院对被执行人是没有其他惩罚措施的。这样,执行中的和解就出现了,执行法官通常会向申请人反应情况,要么终结案件,以保留债权,要么与被执行人和解,降低还款条件,以牺牲部分债权的条件下尽快获得部分清偿。如若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便会得到极大的心里满足,因为往往债权人必须一再降低还款条件才能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例如,申请执行人薛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李某的债务,可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局发现李某无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债务人李某与债权人薛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每月偿还一定数额,直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可是在还款过程中,被执行人一再拖欠,并借机再次达成和解协议,延长还款时间,降低还款金额。面对这样的情况,如若被执行人确实是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人抱着能还一点是一点的心态,往往只能受着债务的欺压。

债务人的这种做法造成的社会影响是及其恶劣的。因为,司法审判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司法判例就是一个风向标,引导着社会公民对善恶美丑的评价标准。在以上案例中,明显颠覆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种一般人都接受的社会价值观。长此以往,这个社会还有人会讲诚信么?

(四)延长执行期限,浪费司法资源

一个执行案件,当事人如果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尚未即时履行的,法院执行局通常的做法就是先裁定案件中止执行。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限制执行过程中的和解次数,那么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法院就得裁定中止案件的执行。一般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为半年,中止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限,这就可能造成一个简单的借贷纠纷或者买卖合同纠纷几年下来都没办法执行完结的情况,拖累了当事人,同时也浪费了执行法官的大量精力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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