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层次性(法律的层次性原则有关的案例)
法律标准层次?
法律的标准层次有四点:法律所调整的对象; 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种类; 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所使用的手段
法律起源原因:法律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之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相伴发展和确立起来的。
法律的形成过程是一个行为调整方式从个别调整发展到一般调整的过程。
法律的形成经历了有习惯演变成习惯法,在发展成成文法的过程。
法律,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法律责任的层次?
法律效力的层次: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1)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6)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2.在同一位阶的法之间,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法律目录层次划分?
最高层次: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第一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效力层次属第一层次。
第二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为第二层次。
第三层次: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层次为第三层次。
地方层次:地方立法主体制定的地方法规,包括一般性地方法规和自治地方法规,特别行政区地方法规,其法律效力的层次为地方层次。
法律五个层次?
法律的五个层次分别是:
其一,法律层次是一种客观存在,古今中外的法律体系无不包含宪、礼、罚、刑四个层次法。只是法学家们“不识庐山真面目”,未予注意,没有发现罢了。
其二,法律层次的划分根据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分工”。法律由于其以不同的方式调整不同程度的社会关系而导致法律规范的分工,这种分工使法法律有层次。
其三,宪法规定的是“礼必须遵循的一些公认的、统一原则”;礼法是对“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罚错法、刑罪法(下称罚法、刑法)是对违宪、非礼行为的制裁性规定。
其四,在法律的四个层次中,宪居礼之上,是对其他层次起限定和指导作用的最高法律层次;礼由于其规范数量最多,被使用的频率也最高等原因而居于中心地位;罚与刑居礼之下。
其五,宪、礼、刑四个层次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限于某一部门,而是涉及所有纳入法律调整的各社会生活部门的社会关系。法律层次内部是分部门的,它们分别是各法律部门中具有相同调整职能的法律规范的集合。
中国的法律分为几个层次?
中国的法律分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当代中国,地方性法规是一种数量最大的法律渊源,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规与特殊地方性法规。
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依法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而制定的法规。
部门规章的解释: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所属的各部门、委员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调整部门管理事项的规范性文件是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章。具体表现形式有: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准则等。
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次分类?
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的特殊地位和属性,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
如我国宪法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因此宪法成为立法机关进行立法活动的法律基础,宪法被称为“母法”、“最高法”。
但是宪法只规定立法原则,并不直接规定具体的行为规范,所以它不能代替普通法律。二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三是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有特别程序。我国宪法草案是由宪法修改委员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四是宪法的解释、监督均有特别规定。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
(2)法律。 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狭义的法律特指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法规有广狭二义,广义的行政法规泛指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法令;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法令,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规。 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
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具有拘束国家行政机关自身的效力。
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权的产物,它对一切国家行政机关都有拘束力,都必须执行。其他所有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措施均不得与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有关行政措施不得与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二是具有拘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效力。 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权利,或者负有一定的义务。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不履行法定义务,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强制执行或者行政处罚。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但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5)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次划分?
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的特殊地位和属性,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
如我国宪法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因此宪法成为立法机关进行立法活动的法律基础,宪法被称为“母法”、“最高法”。
但是宪法只规定立法原则,并不直接规定具体的行为规范,所以它不能代替普通法律。二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三是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有特别程序。我国宪法草案是由宪法修改委员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四是宪法的解释、监督均有特别规定。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
(2)法律。 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狭义的法律特指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法规有广狭二义,广义的行政法规泛指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法令;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法令,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规。 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
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具有拘束国家行政机关自身的效力。
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权的产物,它对一切国家行政机关都有拘束力,都必须执行。其他所有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措施均不得与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有关行政措施不得与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二是具有拘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效力。 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权利,或者负有一定的义务。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不履行法定义务,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强制执行或者行政处罚。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但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5)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层次的基本原则?
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2)同级别地方法规>同级别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3)上级地方规章>下级地方规章;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生物多样性的层次?
生物多样性表现在指遗传、物种和生态三个层次。
一、遗传多样性
遗传多样性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义的遗传多样性是指地球上生物所携带的各种遗传信息的总和。这些遗传信息储存在生物个体的基因之中。
在生物的长期演化过程中,遗传物质的改变(或突变)是产生遗传多样性的根本原因。遗传物质的突变主要有两种类型,即染色体数目和结构的变化以及基因位点内部核苷酸的变化。前者称为染色体的畸变,后者称为基因突变(或点突变)。此外,基因重组也可以导致生物产生遗传变异。
二、物种多样性
物种(species)是生物分类的基本单位。对于什么是物种一直是分类学家和系统进化学家所讨论的问题。迈尔(1953)认为:物种是能够(或可能)相互配育的、拥有自然种群的类群,这些类群与其他类群存在着生殖隔离。
物种多样性是指地球上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种类的丰富程度。物种多样性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指一定区域内的物种丰富程度,可称为区域物种多样性;其二是指生态学方面的物种分布的均匀程度,可称为生态多样性或群落物种多样。物种多样性是衡量一定地区生物资源丰富程度的一个客观指标。
三、生态系统多样性
生态系统是各种生物与其周围环境所构成的自然综合体。所有的物种都是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在生态系统之中,不仅各个物种之间相互依赖,彼此制约,而且生物与其周围的各种环境因子也是相互作用的。从结构上看,生态系统主要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所构成。生态系统的功能是对地球上的各种化学元素进行循环和维持能量在各组分之间的正常流动。生态系统的多样性主要是指地球上生态系统组成、功能的多样性以及各种生态过程的多样性,包括生境的多样性、生物群落和生态过程的多样化等多个方面。其中,生境的多样性是生态系统多样性形成的基础,生物群落的多样化可以反映生态系统类型的多样性。
法律体系三大层次?
首先,我国法律法规的层级由高到低分为: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规章。
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效力凌驾于所有法律之上,只有全国人大有修宪权。
法律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关键词:xxx法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
关键词:条例
地方性法规
由地方人大及人大常制定。
例如:《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
规章
规章又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关键词:条例,办法,规定
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下各部门、机构制定。在支付中最常见的国务院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即央行)。
例如:《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都是由央行制定并颁布的。
地方性规章
由地方政府制定。
例如:《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由上海政府根据《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制定。
除了法律法规外,还有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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