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权利下放~~
一、关于权利下放~~
很明显,你是刚愎自用者。或者说你刚升官不久,心态还是有点自我感觉良好。
我听说有个公司考核一个部门主管的其中一个指标是,这个主管除了完成自身的工作任务外,还必须协助这个部门的其他员工完成他们的工作任务。而假如这个部门有一个员工不能及格,那么公司就会按比例扣除这个主管的奖励。
这说明什么,你能够当上主管,除了自身努力外,很重要就是你上司或者你的同事愿意提拔和帮助你。现在你当上了主管,同样有责任去提拔和帮助你的下属,使他们成长。
你的问题当中流露了你对下属的不信任和对自己过高的估计,都说明你心胸狭窄,死抱着自己的老经书怕教会别人自己吃亏。
所以,要想自己以后的发展道路更加开阔和成就更高,你要懂得两点:
1、放低自己的架子,淡化自己的管理身份,多与下属沟通交流,聆听他们的意见,教授他们经验;
2、调整自己的价值观,就是集体的利益高于个人的利益,集体的发展是你最根本的努力方向,换句话说,你的能力也是体现在对集体贡献的基础上。
同意吗?
二、“sc证”全称是什么?和“QS”有什么区别?
sc证的全称是食品生产许可。
SC和QS的区别:
1、名称不同:
(1)SC全称是食品生产许可。
(2)QS全称是食品生产许可证。
2、认证范围不同:
(1)SC认证范围是所有经过加工的食品(现做现卖的、初级加工的产品不在此范围)、化妆品、塑料和纸包装容器、食用化工产品、食品加工用的相关设备、牙膏。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2)QS认证范围是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加贴(印)有“QS”标志的食品,即意味着该食品符合了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3、标志不同:
(1)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2)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标志由“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使用时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4、法律依据不同:
(1)SC的法律依据是《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QS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QS认证
搜狗百科-食品生产许可
三、关于"扩权县"
扩权县是在行政区划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县(市)扩大管理权限,减少管理层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推动扩权县(市)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尽快形成一批经济活力强、发展速度快、综合素质高、带动作用大的县(市),促进城乡经济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加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条件。扩权县(市)被赋予与设区市相同的部分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主要包括计划直接上报、财政直接结算、经费直接安排、税权部分调整、项目直接申报、用地直接报批、证照直接发放、部分价权下放、统计直接发布、政策直接享有、信息直接获得等11个方面62项管理权限。据悉,扩大县(市)管理权限的基本原则是“责权统一、重心下移、能放都放、依法合规”,逐步做到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需经设区市审批或管理的,原则上变为由扩权县(市)自行审批、管理,报市备案;原需经市审核、报省审批的,原则上变为由扩权县(市)直接审核、报省审批,报市备案。对国务院有关部门文件规定须经设区市审核、审批的事项,采取省、市政府委托和授权等办法放权。扩权县(市)取得相应的管理权限后,同时承担与管理权限对等的责任。
扩权强县”试点名单:
绵竹市、广汉市、什邡市、简阳市、大竹县、仁寿县、南部县、射洪县、仪陇县、渠县、资中县、泸县、富顺县、宜宾县、安岳县、三台县、平昌县、中江县、岳池县、宣汉县、江油市、夹江县、威远县、华蓥市、阆中市、峨眉山市、盐边县。
同上!
四、请问,权力下放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直接目的吗?
权力下放有利也有弊吧,不过还是要改革的必要。权力下放目的是有利可简化行政审批的程序,方便人民办事。关键要权力下放要有一定的适度,重要的审批权还是要在上级为好,其次也要加强兼政建议和行政程序的有效监督机制等。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五、工作满13年,离职或被辞退有何补尝?
第一补缴13年的社保!(不管是新法还是旧法社保都属于强制项目)
第二:现在是2010年7月,新劳动合同法实行1年半了!签不签劳动合同你都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如果你认为可以放弃前13年的社保等待遇,可以选择沉默!反之则是劳动仲裁!你不仅可以要求补缴13年的社保!还可以要求11个月双倍金济补偿就!以及13个月工资补偿!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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