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范有哪些层次,其法律效力如何(我国法律规范有哪些层次,其法律效力如何分类)
我国的会计法律有那些?是由什么机关制定的?其法律效力如何?
会计中,
属于法律层次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属于行政法规层次的,则国务院制定,例如各种条例等
属于地方性法规层次的,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如各省的会计管理办法等
属于部门规章层次的,则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制定,如企业会计准则等
越高层次,效力越高。
金融法律规范包括哪些范围层次?
一、基本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16.基金会管理办法
17.储蓄管理条例
18.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19.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20.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二、机构与人员管理规则
1.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4.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办法
5.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6.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
7.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
8.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办法
9.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
10.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1.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
12.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
13.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
1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15.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16.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17.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
18.《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19.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
20.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人股的暂行规定
三、业务经营管理规则
(一)信贷资金管理
1.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贷款通则
3.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
4.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及风险管理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2.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
3.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
4.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凤险暂行办法
(三)存款与利率管理
1.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2.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3.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4.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5.制止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于规则
(四)现金管理
1.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
(五)会计结算管理
1.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3.支付结算办法
(六)外汇外债管理
1.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2.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3.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4.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5.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6.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7.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8.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9.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10.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七)债券管理
1.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
2.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管理办法
(八)内部控制及监督检查
l.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
2.非现场稽核监督管行规定
3.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
(九)信用卡管理
1.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四、其他有关规则
1.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暂行规定
3.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4.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
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次分类?
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的特殊地位和属性,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
如我国宪法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因此宪法成为立法机关进行立法活动的法律基础,宪法被称为“母法”、“最高法”。
但是宪法只规定立法原则,并不直接规定具体的行为规范,所以它不能代替普通法律。二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三是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有特别程序。我国宪法草案是由宪法修改委员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四是宪法的解释、监督均有特别规定。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
(2)法律。 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狭义的法律特指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法规有广狭二义,广义的行政法规泛指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法令;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法令,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规。 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
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具有拘束国家行政机关自身的效力。
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权的产物,它对一切国家行政机关都有拘束力,都必须执行。其他所有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措施均不得与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有关行政措施不得与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二是具有拘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效力。 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权利,或者负有一定的义务。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不履行法定义务,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强制执行或者行政处罚。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但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5)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次划分?
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的特殊地位和属性,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
如我国宪法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因此宪法成为立法机关进行立法活动的法律基础,宪法被称为“母法”、“最高法”。
但是宪法只规定立法原则,并不直接规定具体的行为规范,所以它不能代替普通法律。二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三是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有特别程序。我国宪法草案是由宪法修改委员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四是宪法的解释、监督均有特别规定。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
(2)法律。 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狭义的法律特指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法规有广狭二义,广义的行政法规泛指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法令;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法令,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规。 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
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具有拘束国家行政机关自身的效力。
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权的产物,它对一切国家行政机关都有拘束力,都必须执行。其他所有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措施均不得与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有关行政措施不得与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二是具有拘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效力。 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权利,或者负有一定的义务。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不履行法定义务,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强制执行或者行政处罚。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但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5)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哪些社会规范被赋予法律效力?
法律的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1.明示认可,即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哪些道德或习惯等规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种认可的规范往往构成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2.默示认可,即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哪些社会规范是法律,而是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的方式承认它们的实际法律效力。以这种方式存在的法律,往往是通行于一定地区或民族的习惯法,常见的是经国家认可的家法族规、村落规约(乡规民约)、行业(行会)规范等。
法具有国家意志性,但法并不等同于国家意志。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它可以表现为法律,也可以在政治(国家政策)、伦理等领域得以体现。
offer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offer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要约,即向应聘者发出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请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消。应聘者为了实现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已经辞去了原先的职务,即已经为履行劳动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这份要约公司已经不能撤消了。如果要撤消,必须承担因此给应聘者带来的损失。
2:对于收到纸质offer的应聘者,要注意offer上是否有有权人的签字或公司盖章。如果应聘者得到的只是一张简单打印的纸,可能出现无法得到认可的情况。
3:如果公司的offer没有明确入职时间,建议先与公司确认入职时间后再辞职。因为没有明确时间的offer在法律上是可撤消的。
离职证明有哪些法律效力?
员工离职时,可向原单位人力资源部申请开具离职证明,原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这是企业的法定义务。通常企业的离职手续中,都会有一个出具离职证明的程序。离职证明是指员工离职时,由原企业所开具的关于工作期限、受雇职位、已经离职等信息的证明。
企业收取离职证明,可防范新录用员工与原单位仍然存在劳动纠纷,并受到劳动纠纷的牵连。 所以,离职证明最重要的作用是告诉新雇主,本人已与原单位无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法律效力的范围有哪些?
一、什么是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在属时、属地、属人、属事四个维度中的国家强制作用力。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效力或来自于自然或来自于理性或来自于神等等;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效力来源于权力;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效力来源于社会的事实。
二、法律效力的内容
法律效力是法律从规范的静态存在走向实践的动态存在的内在根据,法律效力是内含于法律中的对法律调整对象产生作用的能力,因之,其可分为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法律效力的实体根据在于法律的合需要性与合规律性(统称合目的性),其形式根据则在于对语法、逻辑、修辞等语言工具的尊重和对内部之正当程序和外部之必要强制的坚守。
通常,法律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三、法律效力的范围
1、对人的效力
对中国公民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
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适用问题,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法律适用问题;另一种是对其在中国领域外的法律适用问题。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2、对事的效力
指法律对什么样的行为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事项。
这种效力范围的意义在于:
告诉人们什么行为应当做,什么行为不应当做,什么行为可以做。指明法律对什么事项有效,确定不同法律之间调整范围的界限。
3、空间效力
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航空器。
4、时间效力
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我国法律有哪些?
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有哪些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9件)
1.宪法(1982年)
宪法修正案(1988年)
宪法修正案(1993年)
宪法修正案(1999年)
宪法修正案(2004年)
2.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5.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1986年修正、2006年修正)
6.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1986年修正)
7.国籍法(1980年)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9.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
11.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2001年修正)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
13.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1988年)
附: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
17.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
18.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
19.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20.国旗法(1990年)
21.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
22.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
23.国徽法(1991年)
24.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
2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
26.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27.国家赔偿法(1994年)
28.法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29.检察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30.戒严法(1996年)
31.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81年,1996年修订,修改为现名称)
32.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
33.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
3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
35.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
36.立法法(2000年)
37.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
38.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2005年)
39.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
(二)民法商法(32件)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1990年修正、2001年修正)
3.商标法(1982年,1993年修正、2001年修正)
4.专利法(1984年,1992年修正、2000年修正)
7.外资企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
8.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
9.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2000年修正)
10.著作权法(1990年,2001年修正)
12.海商法(1992年)
13.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1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
15.公司法(1993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2005年修订)
16.商业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17.票据法(1995年,2004年修正)
18.担保法(1995年)
19.保险法(1995年,2002年修正)
20.拍卖法(1996年,2004年修正)
21.合伙企业法(1997年,2006年修订)
22.证券法(1998年,2004年修正、2005年修订)
23.
24.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25.招标投标法(1999年)
26.信托法(2001年)
27.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28.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29.电子签名法(2004年)
30.企业破产法(2006年)
3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三)行政法(79件)
1.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4年)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1957年)
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1957年)
附: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
4.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
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1979年)
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7.学位条例(1980年,2004年修正)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1980年)
附: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9.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1999年修订)
10.文物保护法(1982年,1991年修正、2002年修订、2007年修正)
11.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1996年修正、2008年修定)
12.兵役法(1984年,1998年修正)
13.药品管理法(1984年,2001年修订)
14.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
15.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
16.义务教育法(1986年,2006年修订)
17.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2007年修正)
18.海关法(1987年,2000年修正)
19.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1995年修正、2000年修订)
20.档案法(1987年,1996年修正)
2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1994年修正)
22.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23.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2004年修正)
24.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004年修订)
25.环境保护法(1989年)
26.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
27.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2000年修正)
28.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
29.测绘法(1992年,2002年修订)
30.国家安全法(1993年)
31.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2007年修订)
32.教师法(1993年)
3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2007年修正)
34.母婴保健法(1994年)
35.监狱法(1994年)
36.人民警察法(1995年)
37.教育法(1995年)
38.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39.体育法(1995年)
40.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2004年修订)
41.食品卫生法(1995年)
42.行政处罚法(1996年)
43.律师法(1996年,2001年修正、2007年修订)
4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
45.职业教育法(1996年)
46.枪支管理法(1996年)
47.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48.人民防空法(1996年)
49.国防法(1997年)
50.行政监察法(1997年)
51.建筑法(1997年)
52.献血法(1997年)
53.防震减灾法(1997年)
54.消防法(1998年)
55.执业医师法(1998年)
56.高等教育法(1998年)
57.行政复议法(1999年)
58.气象法(1999年)
59.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
60.现役军官法(1988年,1994年修正、2000年修正,修改为现名称)
61.国防教育法(2001年)
62.防沙治沙法(2001年)
6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64.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65.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
66.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67.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
68.海关关衔条例(2003年)
69.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
70.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71.行政许可法(2003年)
72.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2007年修正)
73.公务员法(2005年)
74.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
75.公证法(2005年)
76.护照法(2006年)
77.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78.城乡规划法(2007年)
79.禁毒法(2007年)
(四)经济法(54件)
1.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1955年)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1980年)
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3.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正、2005年修正、2007年两次修正)
4.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5.统计法(1983年,1996年修正)
6.森林法(1984年,1998年修正)
7.会计法(1985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订)
8.草原法(1985年,2002年修订)
9.计量法(1985年)
10.渔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2004年修正)
11.矿产资源法(1986年,1996年修正)
12.土地管理法(1986年,1988年修正、1998年修订、2004年修正)
13.邮政法(1986年)
14.水法(1988年,2002年修订)
15.标准化法(1988年)
16.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002年修正)
17.铁路法(1990年)
18.烟草专卖法(1991年)
19.水土保持法(1991年)
20.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
21.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1995年修正、2001年修订)
22.产品质量法(1993年,2000年修正)
23.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
24.农业法(1993年,2002年修订)
25.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
2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3年)
27.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4年)
28.预算法(1994年)
29.对外贸易法(1994年,2004年修订)
30.审计法(1994年,2006年修正)
31.广告法(1994年)
32.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33.民用航空法(1995年)
34.电力法(1995年)
35.煤炭法(1996年)
36.乡镇企业法(1996年)
37.公路法(1997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
38.动物防疫法(1997年,2007年修订)
39.防洪法(1997年)
40.节约能源法(1997年,2007年修订)
41.价格法(1997年)
42.种子法(2000年,2004年修正)
43.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44.政府采购法(2002年)
45.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
46.港口法(2003年)
47.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2006年修正)
48.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
49.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
50.畜牧法(2005年)
5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
52.反洗钱法(2006年)
53.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
54.反垄断法(2007年)
(五)社会法(17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
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1981年)
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3.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4.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2006年修订)
5.工会法(1992年,2001年修正)
6.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2005年修正)
7.矿山安全法(1992年)
8.红十字会法(1993年)
9.劳动法(1994年)
10.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
1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
12.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
13.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
14.安全生产法(2002年)
15.劳动合同法(2007年)
16.就业促进法(2007年)
1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
(六)刑法(1件)
刑法(1979年,1997年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
刑法修正案(1999年)
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
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
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
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
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7件)
1.刑事诉讼法(1979年,1996年修正)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1987年)
3.行政诉讼法(1989年)
4.民事诉讼法(1991年,2007年修正)
5.仲裁法(1994年)
6.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7.引渡法(2000年)
我国的法律有哪些?
我国法律有哪些如下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9件)
1.宪法(1982年)
宪法修正案(1988年)
宪法修正案(1993年)
宪法修正案(1999年)
宪法修正案(2004年)
2.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5.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1986年修正、2006年修正)
6.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1986年修正)
7.国籍法(1980年)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9.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
11.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2001年修正)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
13.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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