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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律援助热线?

2024-06-01 23:49:39法律知识1

行政复议法律援助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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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与法律效力的区别?

法律效力是说某个行为或事物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而法律效果是一行为或事物能够引起的与法律有关的结果。

举个例子,假如法律规定“每个人必须自扫门前雪,否则罚款”结果虽然大部分人都扫了,但是很多人都对此气愤不满,要求废除这项规定,这是法律效果,虽然它有正面也有负面。假如法律规定“每个人必须自扫门前雪,否则罚款”不扫雪,要罚款,这是强制性的,具有拘束力,这个是它的法律效力。

两个法律文件,我猜测你的意思应该是说法律效力。

坦白的法律效果有?

坦白原为酌定量刑情节,《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第67条第3款,使坦白成为法定量刑情节。 根据本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例如,归案后的绑架犯如实供述人质的所在地点,使人质获救的,归案后的爆炸犯如实供述爆炸物的安放地,避免了爆炸事故的,可以减轻处罚。

简述自认的法律效果?

  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  所谓自认的法律效力,是指一旦诉讼当事人对有关事实或诉讼请求作了承认,对有关当事人和法院所产生约束力。即一方当事人对于他方当事人所主张不利己的事实,在诉讼中自认为真实的一种陈述。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一旦被对方当事人自认,就无须对事实进行举证,即免除其举证责任。法官也受该自认事实的约束,必须以该自认事实为基础作出裁判,不能作出与自认事实相反的事实认定。  一般说,诉讼中的自认将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效力:  

1、直接拘束自认者效力,免除事实主张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2、对自认的一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即除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外,作出自认的一方当事人不得任意撤销自认。  

3、对法院具有拘束力。即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法院应予确认并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而无需再另行调查证据。  

行政复议书怎么写有法律效力?

1、开头要写好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内容是申请人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和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3、写明事实与理由;

4、写好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5、最后写好申请人的名字并附上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出处?

出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首先,这是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三个至上相适应的。

政治效果就是党的事业至上,对应的是党的领导、顾全大局

社会效果就是人民利益至上,对应的是执法为民、公平正义

法律效果就是宪法法律之上,对应的是依法治国

什么是法律效果?

答:法律效果是指法院通过审判活动,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具体案件所产生的客观影响和效应。

法律效果强调在审判过程中法律被遵守执行,实现裁判的合法性,追求的是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作为司法公正的评判标准,体现为司法在法律层面上的正确性。

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合法的行为和事实的效力是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赋予的。只要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就当然地具有一定的效力。

所谓法律效果,是指通过法律适用作出裁判,体现法制的原则与内涵,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既要遵守法定程序,又要维护司法公正,体现法自身的价值。通俗的说,就是让法官像工匠一样,依据死法条去解决活生生的案件,它对正义价值的追求体现为形式意义

所谓社会效果是指具体案件通过法官的审理和裁判,所获得的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评价和认可程度。它的实质在于司法的结果要满足实质正义,满足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长远发展利益,获得公众的情感认同和尊重。

民事法律效果?

民事法律行为共有四种: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规定土地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是多少?

最少60日。《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属于哪种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复议是一种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复议机关对作出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制度,所以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审查制度。

这种制度具有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性质,对行政相对人来说则具有救济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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