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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简单论述:刑事诉讼中涉讼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2024-06-01 06:51:14法律论文1

刑事诉讼中,涉诉公民会有多种不同身份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 被害人。 3自诉人。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5法定代理人。 6证人。7鉴定人。8翻译人员。

以下将按顺序分条陈述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防御性权利主要有:

(1)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及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3)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的协助下进行辩护。

(4)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

(5)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书副本。

(6)获得法院通知时参加庭前会议的权利。(被告人有权就管辖,回避,开庭审理,证据调取,出庭人员名单,排除非法证据等问题发表意见。

(7)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指控事实发表陈述,对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和鉴别物证,听取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8)有权参加法院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9)有权向法院作最后陈述

(10)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救济性权利主要包括:

(1)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

(2)对审判人员,检查人员或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侮辱人身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违法,有权申诉和控告。

(4)对于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做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诉。

(5)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方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启动

(6)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所规定的5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一系列程序保障。

这些程序保障有: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情况下,不得被确定有罪;获得人民法院的公开审判;获得人民法院独立,公正的审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受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进行的讯问;不受侦查人员实施的非法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不受侦查人员的非法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在提出上诉时不得被加重刑罚,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承担的法律义务主要有:

(1)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

(2)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3)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

(4)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按时出席并接受法院审判

(5)对于生效的裁定和判决,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等。

(二) 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被害人是指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在告诉才处理的安检,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从而具有自诉人的身份和地位。

被害人与其他当事人所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一)对于审判人员,检查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对于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有《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29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三)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在法庭上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可以向被告人发文;有权向证人发问和质证;有权辨认、鉴别物证,听取书面证言及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证据向法院陈述意见,有权申请通知信得证人到庭,调取信得物证,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

(四)有权参加法院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其他当事人、辩护人等相互辩论

(五)有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认为其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所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审判。

(六)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等。

被害人所享有的特有诉讼权利主要有:

(一)有权自安检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对于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后者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

(三)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过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身、次阿禅权利的行为应当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五)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在受到这一请求后的5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等等。

被害人的诉讼义务:

(一)如实向功能干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二)接受公安司法机关传唤的义务

(三)在法庭上接受询问和回答问题的义务

(四)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等。

(三)自诉人。

一般来说,刑事诉讼中的自诉人通常是被害人,但是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执行控诉职能。

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赋予自诉人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

(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四)申请回避

(五)参加法院调查和辩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新的证据、传唤信得证人,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

(六)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自诉人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七)阅读或听取审判笔录,并有权请求补充或者改正

(八)如不服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可以提出上诉。

(九)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

自诉人的诉讼义务:

(一)承担举证责任。

(二)如实提供案件真实情况的义务

(三)按时出庭、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四)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协议、判决或者裁定的义务。

(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可以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也可以是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要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物质损失。

(二)申请回避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

(四)参加法院调查和法院辩论,并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供证据、发表意见

(五)如不服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可以提出上诉。

(六)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或者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自行和解

(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等财产保全措施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义务:

(一)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提供证据

(二)如实陈述案情

(三)按时出庭、遵守法庭秩序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主要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供证据、发表意见

(四)如不服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可以提出上诉

(五)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或者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自行和解

(六)提出反诉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义务:

(一)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二)如实陈述案情

(三)按时出庭、遵守法庭秩序

(四)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五)法定代理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三)项规定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法定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活动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如果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和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等。

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义务即是一般的当事人诉讼义务。

(六)证人

证人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

(一)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二)有权查阅证言笔录

(三)有权要求补偿因作证而收到的经济损失

(四)有权拒绝作伪证

(五)有权要求在侦查阶段为其姓名保密

(六)有权要求保障自身以及近亲属的安全

证人的诉讼义务:

(一)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义务回答公安司法人员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询问,并接受质证。

(三)对于公安司法人员询问的内容予以保密。

(七)鉴定人

鉴定人的诉讼权利:

(一)有权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案卷材料,必要时经过侦查人员、审判人员同意,可以参加勘验、检查

(二)有权要求指派或者聘请的机关提供足够的鉴定材料,在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充分、不具备作出鉴定意见的条件时,有权要求有关机关补充材料

(三)同一个专门性问题由两个以上鉴定人鉴定时,可以共同写出一个鉴定意见,也可以分别写出各自的鉴定意见。

(四)有权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有权根据鉴定结果重新提供鉴定意见

(五)鉴定条件不具备时,有权拒绝鉴定

(六)有权收取鉴定费用

鉴定人的诉讼义务:

(一)如实作出鉴定,不得故意做出虚假鉴定意见

(二)对于因鉴定而了解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人员的隐私,应当保密

(三)出庭接受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以及其他人员的询问,并回答有关问题。

(八)翻译人员

翻译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主要对外国语言、少数民族语言、聋哑手势、盲文等进行翻译。

翻译人员的诉讼权利:

(一)了解同翻译内容有关的案件情况

(二)有权查阅记载其翻译内容的笔录,如果笔录和实际翻译内容不符合,有权要求修改或者补充

(三)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和经济补偿。

翻译人员有义务按照语言文字的原意如实翻译,不得隐瞒、歪曲或者伪造,如果有弄虚作假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翻译人员对翻译活动中所获知的案件情况和他人隐私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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