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牌照车辆可以上路吗?
各地规矩不太一样,近年来管理越发严格,在北京,民航牌照车辆是不能驶出机场隔离区的,按照相关规定,其他机场也应该如此,但也有允许隔离区外机场终端区内小范围行驶的情况.
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3月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19号
公布 1997年1月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范围见附录1)的生产和管理,
确保飞行安全,提高产品质量,搞好服务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航机场和生产民航特种车、地面专用设备的单位。
第三条 直接为航空运输服务的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的生产单位,必须向
中国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在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依据所批准的型号规格组织生
产。
第四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并不能转让。生产单位因名称、地址改变
以及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或暂停前一直有效。
第五条 中国民航局基本建设机场管理司具体承办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中止或
吊销事宜,并对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实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生产单位新试制的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必须经半年以上试用,并
按规定经省(部)级有关业务主管机构鉴定批准后,方可向中国民航局申请生产许
可证。
第七条 生产单位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书格式附录
2),报中国民航局。
第八条 申请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必须提交如下文件和
资料:
1.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的研制任务批准文件和鉴定合格的批准文件;
2.生产图纸(包括安装总图);
3.技术说明书;
4.生产和验收技术标准;
5.使用、维修说明书;
6.试验、试用报告;
7.标准化审查报告;
8.工装、工艺技术文件;
9.零件目录(包括自制、外购);
10.安全、卫生审查报告;
11.试生产工作总结;
12.工厂人员、主要设备、厂房面积及质量保证系统说明。
第九条 中国民航局在收到生产单位的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进
行初审,确定该产品是否具备生产条件,并把初审结果,决定是否受理此申请,通
知生产单位。
第十条 经过审核,认为该产品符合条件,中国民航局应向申请的生产单位发
给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的生产许可证(附录3),并通知各使用单位。持
有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只得生产许可证上规定的型号规格产品。
第十一条 持有中国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自
行决定停止生产,应提前90天报告中国民航局,并及时交回生产许可证。中国民
航将此情况通报使用单位。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中国民航局发给的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不得生产民航特
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擅自生产的单位,其经济损失自负。中国民航局将通知民
航各使用单位不得购买或停止使用此类产品。
第十三条 中国民航局应每二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评审。对持民航生产许可证
的生产单位质量保证系统及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评审,指出不足,并督促生产单位整
改。经整改无效,可以收留或收回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违法所得三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使用单位收到特种车辆或地面专用设备后,
发现生产质量问题,经鉴定后有权退货,追回货款;使用中因产品质量发生事故,
其直接经济损失由生产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前,经民航局批准生产此
类车辆和设备的单位,必须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年以内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补办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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