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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可以办示范基地吗?

2024-05-29 21:21:35法律法规1

可以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连政发〔2019〕13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灌发〔2019〕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就关于做好2019年度县级创业示范基地和优秀创业点申报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时间

2019年12月5日前

二、申报对象

县级创业示范基地要求:全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达到县级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实训基地。申报主体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法人单位下属机构申报基地,需以独立法人单位为申报主体。申报主体或下属机构已被县人社局认定为县级创业示范基地的,该申报主体不得再次申报。

优秀创业点要求:全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达到优秀创业点标准的创业实体。申报主体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已被县人社局认定为优秀创业点的,该申报主体不得再次申报。

三、申报材料

县级创业孵化基地推荐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创业孵化基地创业人员花名册》(附件2)

(三)《创业孵化基地从业人员花名册》(附件3)

(四)《创业孵化基地创建标准评估表》(附件4)和评分内容相关材料

(五)入驻基地的创业人员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书面入孵协议和入孵期满(达到出孵条件)出孵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县级创业实训基地推荐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创业实训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5)

(二)《创业实训基地培训人员花名册》(附件6)

(三)《创业实训基地实训人员花名册》(附件7)

(四)《创业实训基地创建标准评估表》(附件8)和评分内容相关材料

(五)创业成功人员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优秀创业点推荐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优秀创业点认定申请表》(附件9)

(二)《优秀创业点从业人员花名册》(附件10)

(三)《优秀创业点创建标准评估表》(附件11)和评分内容相关材料

(四)生产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复印件

(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优秀创业点简介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相关奖励扶持政策

(一)对考核评估合格(合格分为85分),被认定为县级创业示范基地的,从省就业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建设补贴;被认定为优秀创业点的从省就业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不超过6000元的创业补贴。补贴的额度与容纳的孵化企业数量、吸纳的失业人员就业数量以及评审得分挂钩。

(二)进入示范基地的企业:享受国家、省、市、县为扶持创业者所制定的一系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享受示范基地提供的生产场地、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等方面的优惠待遇;享受创业服务机构及示范基地提供的免费创业辅导、人员培训、项目推荐、技术信息、管理咨询及劳动保障代理、法律援助等方面的优惠服务。

(三)对就业困难人员入驻示范基地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私营企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入驻示范基地的新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吸纳本县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对入驻示范基地的新办企业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吸纳本县就业困难人员、大学生、复转军人及随军家属等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初创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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