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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是法律的终极价值?

2024-05-29 20:03:36法律法规1

法的价值位阶原则是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重要原则之一,法的价值位阶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在法律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考虑按照位阶顺序来予以确定何者应优先保护。我国法学界对法的价值种类,大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我国法学理论领域,在我国法学价值追求中,各位学者对法的价值位阶分歧颇大,至今没有形成一个较统一的认识。对于法的价值位阶,法学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自由代表了人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法的基本价值优先于法的一般价值。

(2)第二种观点认为人权是法的终极价值,正义是法的核心价值,秩序和自由、公平与效率是人权,正义之下的价值。这一种观点看似体系完整,但人权是否是法的价值值得商榷。人权是一种权利,人权是人的个体及其集合体自由地主张自己的正当利益的资格,人权这一概念通常作为集体概念使用,代表一种抽象的概念,将人权归于法的价值范畴,这样的归类显得不够合理。

(3)第三种观点是从马克思主义价值论关于人的解放与自由的观点以及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的分类出发,把法的价值体系分为三个层次:“自由(个人自由与社会和谐)属于第一层次的法律价值,是终极性的、目的性的和最高的法律价值;第二层次的法律价值主要有公平与效率、民主与法治、进步、秩序等,这些价值相对于自由而言是工具性的、从属性的和解释性的;第三层次的法律价值主要有基本人权、社会安定、经济增长等,它们又是从属于第二层次法律价值的价值,是法律所直接反映和保障的价值。”

(4)最后一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指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由于我国的现实国情,我国在改革开放的初期,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制定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须为社会经济服务。那么在法律制定和实施中,对法的价值追求,法的价值位阶,不可避免地把效率置于法的价值的顶端。效率价值是法的导向,在特定背景下,为了法的效率价值,有时候需要牺牲法的其他价值。

以上几种观点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对于法的价值位阶形成了较为系统的体系,但都不能满足当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需要,几种观点几乎都没有关注中国的具体国情,着眼于中国社会需要,着眼于广大人们的法律需求,着眼于人们的法律意识,而是盲目地移植西方的观念和制度,导致不能创造出中国本土的法律价值理念。虽然最后一种观点效率是法的追求目标,体现了我国改革开放时期的国情,但改革开放三十年过去了,一些国情已经发生变化了,如果继续执行此种观点,显然不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需要。所以,笔者认为,探讨法的价值位阶,必须首先分析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运用实证主义的方法,研究法的价值位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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