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报告鉴定人签名造假,该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原则上,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是不能够作假的,因为我国有相应的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根据该项制度的规定,司法鉴定作假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但是不排除有人违反相关规定,导致司法鉴定的结果不真实。 参考法律条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1、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2、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3、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1)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3)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
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
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对司法鉴定结果有争议的,主要有以下情况①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②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③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④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意义,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理由的。
⑤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首先如果怀疑司法鉴定机构做假鉴定,要有合法依据和理由。
委托人一般是法院等,法院审查理由准许了可以做重新鉴定。
如果鉴定机构有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的规定行为的课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如果有严重违法情形的则可以给予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从业、撤销登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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