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知识 > 正文内容

房子银行贷款的法律问题

2024-05-29 14:05:56法律知识1

一、房子银行贷款的法律问题

1.由于你的信用度受到了影响,银行不给你继续贷款是有可能的,主要还是看你们之间的合同约定。

2.你在还款的同时,由于你拖延还款,而你的合同上可能有约定滞纳金、手续费等等问题,你去还款的同时就需要把这些款项都还清,实践中一些城市,手续费里就包含了律师费,像你说的要支付1%的律师费,如果你们之间的合同有没有约定,那就不应该有。这些银行一般都有自己的法律顾问,不需要另请律师,那个律师很有可能就是他们的法律顾问。

3.挽救的办法就是把款还上,向银行说明情况,银行也会酌情考虑。若依据你们签订的合同,发生你所说的情况,银行可以单方终止合同实现抵押权的话(按揭贷款买房一般都是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的),那就麻烦了。

二、有关借钱的法律咨询

关键看有没有过诉讼时效,以及你以后重新得到的欠条当中有没有写明还款的期限。根据你说的情况,在一年前,债务人死亡,在死亡前几个月重新写了一张欠条。根据常理,没有过诉讼时效,此债务并非自然债。一般的借条上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那就是自还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如果未写明还款日期,那就从债权人向其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然后,就牵扯到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问题,我认为,这个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属于遗产。共同财产应当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但是债务人死亡之后,夫妻关系自然终止,所以不宜论为共同财产,而遗产应当是债务人死亡前的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在其死亡之后获得的一次性的赔偿。至于你的钱,应当用这些钱之外的钱,来偿还,你可以告债务人的遗产继承人,或者他的妻子。至于你能否要的回来前,就要看你有没有借条。如果有借条,我保证你95%以上能要的过来。

三、对方欠款超期.如何赔偿日违约金?

违约金看双方合同约定。当违约金过高时,法院有调整违约金的权利。

违约金是否过高,要结合具体案件分析。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但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损失一般不易确定,依据该解释进行裁判也容易形成不同的标准,是否调整及如何调整存在不同处理方式。

四、借贷中间人的法律问题咨询!

1、实事求是--做人的根本,做人是一世的!

2、你亲戚与你朋友间的借贷关系,有贷款合同作为证据;你无偿提供帮助,这是另一法律关系;

3、你亲戚通过恒丰银行卡转账8.5万元到你帐户上,这是一个客观事实,到银行一查就可以查出来,这一事实不会因为你是否证明而不存在。既然如此你为什么不愿证明?(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

4、借款合同上没有你任何签字!说明你不可能是借款的担保人,你对朋友的借款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法院不可能判决你来还此借款的!你大可放心!

5、如果你朋友没有真正借到款,他也不可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呀!

本案你没责任!但朋友是通过你认识你家亲戚的,道义上你有义务替亲戚出庭作证的!至于银行转帐的书证,很容易调取,这是你不能否认的,既如此,那就实事求是吧!

退一万步,如果要你还,你可以拒绝并说明理由,但不能以睁眼说瞎话的方式来推卸责任!难道你的人品就值8万?不至于吧。

只要你实事求是,你完全不必担心!如果你说瞎话,反而可能惹祸上身,搞不好,法庭判你个不当得利呢!

五、法律 咨询 贷款 我想咨询下房子抵押贷款没能力偿还的问题 请律师叔叔阿姨们帮帮忙,谢谢!

1 没用 想隐匿财产 逃脱偿债责任是不可能的

2 是 即使不是夫妻担保人也要承担担保责任

3 银行的账目是要保留5-10年的 记录法院是会查到的 没收不会 会冻结 查封 拍卖

六、哪些机构可以咨询关于个人经营贷款担保的问题?就北京这边。

您好:

主要业务:1.房产抵押贷款客户征信不好;资料不全!

2.客户想要高评估高贷的;

3.贷款人年龄较大;想做抵贷不一的;

4.客户做企业经营性贷款;最高可以贷到9成的;

5.企业信誉贷款

6.经适房;回迁房均可操作抵押贷款

7.房主本人出面;单方抵押贷款;

8.客户着急用钱;公司自有资金放款;车房均可质押;当天下款!

个人资料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单身证明、离婚五年以上未再婚证明)房本;六个月银行流水、收入证明、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

北京地区贷款咨询见用户名!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sute006.com/post/1200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