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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背书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024-05-28 09:16:31法律知识1

票据的背书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其直接被背书人继续承担责任。举例理解:A向B签发了一张汇票,甲银行对该汇票进行了承兑。

B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C又转让给D,C在背书转让给D时,在该汇票的被面记载了“不得转让”的字样,D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E又背书转让给F,C对E、F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分析:C对E、F不承担担保责任。《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作了禁止背书的汇票,如果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征信机构采集个人诚信信息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征信业管理条例》四 严格法律责任,对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违反《条例》规定,侵犯个人权益的,由监管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还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企业通过交易收集到个人信息后,这些数据就应该是一个公共产品。个人信息数据跟我们平常接触到的土地、水和空气一样均具有极强的公益性,是公共资源,必须受到公共机构的保护,比如政府机构或者第三方自律组织协会,这时候唯有公共机构作为第三方可以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的保护和存储,就如同目前政府已经设立的档案机构一样。

因此,政府的征信机构应该强制企业分享所有信息,企业也必须无条件将在经营中采集到的信息提供给公共的征信机构,对于那些不愿意分享信息或者分享信息打折扣者,应该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使其遵循行业规则,分享信息。

用人单位违反建立职工名册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是指木有员工名册,无法查询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相关信息,比如姓名、岗位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承担法律责任年龄?

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年龄分两种,一种是满18周岁,一种是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能够自己挣钱养活自己的人。

刑事责任的责任年龄则从14岁开始,如故意杀人强奸等等罪名,14周岁就可以被判刑。其他犯罪行为则从18周岁开始判刑。

为什么质权优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抵押权也是担保的一种形式。抵押权的设定不光需要书面合同,还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才才设立。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有效,但是抵押权没有设立!

所以质权要优于没有登记的抵押权!

生产、使用不合格药包材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经查,该企业只有一条生产线,不合格的这批药包材已经全部销售完毕。

分歧: 对A药品生产企业处理的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应适用《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即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包装药品的药包材应当立即收回并由药品监管部门监督处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只是对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理,对药包材包装的药品应适用《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按劣药进行处罚。

对B药包材生产企业处理的分歧,即责令停止生产是不是行政处罚的种类?对该企业是只停止生产这一批不合格的药包材还是停止其生产药包材的全部行为? 一种观点认为,责令停止生产就是行政处罚法中的“责令停产”的行政处罚,或者也可以理解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是一种能力罚,不同于“责令改正”,应当对该企业实施全面停产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处罚法》中的“责令停产停业”与责令停止生产有本质区别,可以理解为一种行政命令,是责令改正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类似于责令停止进口、责令停止使用、销售,因此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对该企业不能实施全面停产的处罚。

(案例提供:江苏省宜兴食品药品监管局 唐振宇) 评析: 本案中,A药品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生产药品的行为与B药包材企业生产不合格药包材的行为均构成违法,应由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具体分析如下: 一、对A药品生产企业的处理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按劣药论处。

据此可知,只有在药品生产企业将不合格药包材以直接接触药品的方式进行包装的情况下,才以生产、销售劣药论处;如果药品生产企业未将不合格药包材直接用于药品包装的,则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违法行为。

为什么质权优于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

我国传统民法理论上不承认动产抵押权。

理由有三点:

一是以动产的担保可由质权制度调整,不必另设抵押权;

二是以动产抵押,既不转移占有标的物,又没有其他适当的公示方法,且动产又极易移动,因而对于抵押权人的保护未免不周;

三是若以企业用具等动产供抵押,则弱小企业往往成为债权人的压迫对象。日常生活中往往可以简单理解,抵押的是不动产,质押的是动产。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发挥物的效用,许多国家在健全登记与监督制度的同时,立法上肯定一些动产也可以设定抵押。

行政机关实施了违法的行政指导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你要的东西法条里都有

行政赔偿法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包括紧急避险行为、或者执行职务需要等,比如人民警察法赋予警察采取强制措施和使用武器警械的权利,国防交通法和国防法给予军事交通机关的优先通行权等。

具体参考民法和侵权责任法根据具体行政行为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

行政机关实施了错误的行政指导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有权必有责违法必追究——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责任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违反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则分别构成实体上和程序上的违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被许可人在违反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法定的责任,如果违犯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承担行政、刑事、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首先,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上级机关可以责令修改,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其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改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如果擅自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有权责令予以退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收取费用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追缴。行政机关有以上违法行为的,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许可法还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办理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违法办理行政许可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已构成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借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之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的;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许可收费,数额较大,已构成贪污罪的,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许可法中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和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也作了规定:一是违法程度较轻者予以行政处罚;二是违法程序较重构成犯罪者予以刑事处罚。

已登记抵押权可以抵抗未登记物权吗?

已登记抵押权可以抵抗未登记物权,物权的本质为人对物的绝对支配力,其他的物权效力均是物权绝对支配力的具体化。因而只要一种权利被证明对物具有直接支配性,这种权利就应被划归物权的范畴。抵押权的支配性通常表现为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实施变价权。

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性只是物权支配力在抵押物变价时的结果,即相对于债权人呈现为物权优先于债权的结果。同一动产上成立而未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或其他担保物权,正是不同担保物权之间效力强弱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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