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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所有律法

2023-04-01 07:57:50法律知识1

一、清朝的所有律法

《大清律例》共四十卷,卷首有六赃图、纳赎诸例图、徒限内老疾收赎图、诬轻为重收赎图、过失杀伤收赎图、五刑图、狱具图、服制图等八种图表;律文后附有注释,以便正确地理解和执行律文。律文分为七篇,篇目冠以律名,故谓之七律。首篇是名例律,有四十六条,下面不分门类,亦称四十六例。其主要内容除了确定五刑、十恶、八议等重要制度和罪名外,还规定了一些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如官吏犯罪分公罪和私罪 ,公罪处轻,私罪处重;犯罪分故意和过失,故意罚重,过失罚轻;共同犯罪一般区别首从,从犯减轻;数罪并发,一般只科重罪,轻罪不论;累犯加重,自首减免 ;老幼废疾减免,同居相隐不为罪以及类推的一般原则等。其次各篇按六部命名排列,即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和工律,以下分为职制、公式、户役、田宅 、婚姻、仓库、课程、市廛、祭祀、仪制、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贼盗、人命、斗殴、骂咒、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营造和河防 ,共三十门,计四百三十六条。该条文不但以《大明律》为蓝本,并且隐合古义,可谓集历代封建法律之大成;同时由于清朝已处封建社会后期,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十分尖锐,因此它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不但对十恶处刑更重,而且扩大了谋反、谋大逆的定罪范围,提高了量刑标准;严禁宦官专政,臣下朋党,更完备地确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广泛增加满族享有种种特权的条款;继续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宗法统治。进一步实行重农抑商等。

《大清律例》律文之后所附的条例,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即皇帝认可的判例和皇帝根据某些具体案件的处理而发出的带有规范性的命令和规定,简称为例。例是律的补充,同律一样,也是审理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据。其不同,首先律的纂修比较慎重,具有相当的稳定性;而例则因时制宜,随时增删和修改(乾隆时定制五年一修),因而是一种更为灵活的法律形式。其次,例的数量大大多於律条。雍正三年时就有八百十五条,到同治时更增至一千八百九十二条。由於例繁杂众多,常与律文发生抵触,彼此之间矛盾重重。再次,在司法实践中,例的法律效用大於律。通常是有例不用律 ,有新例不用旧例;律与例都没有明文时则采用比附,实际上还是用例。结果是“律既多成空文,而例愈滋繁碎”。因此,例遂成为清统治者实行司法专横、鱼肉百姓的法制工具。

笞刑五[笞者击也又训为耻用小竹板]一十[折四板]二十[除零折五板]三十[除零折一十板]四十[除零折一十五板]五十[折二十板]

杖刑五[杖重於笞用大竹板]六十[除零折二十板]七十[除零折二十五板]八十[除零十扳]九十[除零折三]一百[折四十板]

徒刑五[徒者奴也盖奴辱之]一年杖六十一十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

流刑三[不忍刑杀流之远方]二干里杖一百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三干里杖一百

死刑二[凡律中不注监候立决字样者皆为立决凡例中不注监候立决字样者皆为监候]绞斩[内外死罪人犯除应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固候秋审朝审分别情实缓决矜疑奏请定夺]

主要有《大清律例》、《大清律例则例》、《理藩院则例》、《蒙古律例》、《喀尔喀三旗大法规》(康熙年间定)

这很多

二、清朝法律不孝敬父母者

根据大清律例,不孝父母者最重可判绞监候(绞刑缓一年执行)。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判笞杖、流放、有期徒刑等。不孝罪,父母不告则无罪。

清代(1644~1911)是中国末代封建王朝,也是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统治的开端。清代法规继承了封建法律发展的源流,有些是沿用明律而重加修订,有些是在满洲旧律基础上的补充发展。至20世纪初期变法修律,又以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为蓝本。因此,清代的法规不仅兼有阶级压迫与民族压迫的性质,而且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随着社会性质的变化,也反映了外国侵略者的利益和要求。

根据大清律例,不孝父母者最重可判绞监候(绞刑缓一年执行)。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判笞杖、流放、有期徒刑等。不孝罪,父母不告则无罪。

清朝奉行的儒家思想,不孝父母有独立的罪名,清朝末年修律过程中出现了法理派与礼教派的斗争。“子孙违反教令”是传统法制中一条针对子孙卑幼的不听教令的弹性很大的条款,只要子孙违背了尊长教令即可成为罪名,随唐以后各代法律都有此条,赋予违反父母尊长的子孙以惩罚

杀之

三、求晚清时期中国所签的不平等条约

一、《南京条约》

1842年8月,清朝在与英国的第一次鸦片战争中战败。清朝钦差大臣耆英与英国全权代表璞鼎查在南京与英国签署《中英南京条约》。

主要内容:

1、清朝政府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等五处为通商口岸。

2、清政府向英国赔款2100万银元。

3、割香港岛给英国。

二、《虎门条约》

1843年10月,清朝钦差大臣耆英、英国驻华全权公使璞鼎查各自代表两国政府在广东虎门签订《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又称《虎门条约》。并将在1843年7月公布的《五口通商章程》作为《虎门条约》的附件,也正式成立。

《虎门条约》主要内容:

1、片面最惠国待遇,中国“有新恩施及各国,应准英人一体均沾”。

2、准许英人在“五口”租地造屋,永久居住。

三、《望厦条约》

望厦条约又称《中美五口通商章程》,是1844年7月清朝钦差大臣耆英与美国特使顾盛在澳门的望厦村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主要内容:

1、美国享有英国在《南京条约》及其附件中取得的除割地、赔款外的一切特权。

2、扩大领事裁判权范围。

3、美国兵船可任意到各通商港口巡查贸易。

4、片面最惠国待遇。

四、《黄埔条约》

《黄埔条约》又称《中法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是1844年10月清朝钦差大臣耆英与法国公使拉萼尼在广州黄埔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主要内容:

1、法国获取了中英《南京条约》、《虎门条约》中除割地、赔款外的特权以及中美《望厦条约》中规定的全部特权。

2、法国人可以在五个通商口岸永久居住,自由贸易,设立领事,停泊兵船等。

3、法国天主教在通商口岸自由传教,修建坟地,清朝地方政府负责保护教堂和坟地。

五、《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

1851年8月,俄国全权代表科瓦列夫斯基与清朝伊犁将军奕山在伊犁签订《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

主要内容:

1、伊、塔两处与俄通商后,俄国可“专派管贸易之匡苏勒(即领事)官照管。”

2、双方在伊、塔两地通商,“彼此两不抽税”。

3、俄国商人在伊、塔两地犯罪,由俄国领事究办,不受清法律制裁。

4、俄商可在伊、塔建造“贸易亭”(即商站,亦称贸易圈),用以住人、存货;驻站俄人,“自有俄罗斯管贸易官管束”,不受清政府管辖。

六、《瑷珲条约》

俄罗斯帝国东西伯利亚总督穆拉维约夫和清朝黑龙江将军奕山于1858年5月在瑷珲签定的不平等条约。

主要内容:

1、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60多万平方公里的领土划归俄国。

2、乌苏里江以东的大清国领土划为清俄共管。

七、《北京条约》

1860年,清朝政府于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在北京分别与英国、法国、俄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1、中英北京条约

清政府钦差大臣奕䜣与英国代表额尔金伯爵于1860年10月24日签订。

主要内容:

(1)清政府割让九龙半岛给英国。

(2)增开天津为商埠。

(3)增加中英《天津条约》的赔款至800万两。

(4)准许招募华工出国。

2、中法北京条约

清政府钦差大臣奕䜣与与法国代表葛罗男爵于1860年10月25日签订。

主要内容:

(1)增加赔款为800万两。

(2)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及建造自便。

(3)开放大连为商埠。

3、中俄北京条约

清政府钦差大臣奕䜣与俄国代表伊格那提耶夫伯爵于1860年11月14日签订。

主要内容:

(1)将《瑷珲条约》规定为清俄共管的乌苏里江以东至海之地归俄国所属。

(2)规定中俄西段疆界。

(3)开放张家口、库伦、喀什噶尔为商埠。

(4)俄国在库伦、喀什噶尔设立领事馆。

八、《中法新约》

1885年6月9日清政府代表李鸿章与法国公使巴特纳签订的关于结束中法战争的不平等条约。

主要内容:

1、清政府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

2、法军退出台湾、澎湖。

3、中越陆路交界开放贸易,清朝边界内开辟两个通商口岸,一在保胜以上,一在谅山以北,允许法国商人在此居住并设领事。

4、降低云南、广西同越南边界的进出口税率。

5、日后清政府修筑铁路应向法国商办。

九、《马关条约》

清朝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于1895年4月17日在日本马关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方全权代表为李鸿章、李经方,日方全权代表为伊藤博文、陆奥宗光。

主要内容

1、清政府割让辽东半岛(后因三国干涉还辽而未能得逞)、台湾岛及其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

2、赔偿日本两亿两白银。

3、清政府增开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并允许日本在通商口岸投资办厂。

十、《辛丑条约》

1901年7月25日,清政府与英国、美国、日本、沙俄、法国、德国、意大利、奥匈帝国、比利时、西班牙和荷兰在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后签定的一个不平等条约。

主要内容:

1、清政府赔偿4.5亿白银,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约9.8亿两。

2、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允许各国驻兵保护。

3、胁迫清政府承诺镇压反帝斗争。

4、清政府拆毁天津大沽口到北京沿线设防的炮台,允许列强各国派驻兵驻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

5、清政府分派亲王、大臣赴德、日两国表示“惋惜之意”。

6、将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成为清政府与列强交涉的专门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晚清

满清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一览表 =================

南京条约 1842年8月 英国

主要内容

1.割香港岛给英国

2.赔款2100万银元

3.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

4.中国海关收取英商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率要与英方商定

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门条约 1844年 英国

主要内容

从中攫取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和在通商口岸租赁土地房屋拘留等特权

望厦条约和黄埔条约 1844年 美国和法国

主要内容

取得更多的侵略权益

天津条约 1858年夏 俄美英法

主要内容

1.外国公使进驻北京

2.增开沿海沿江是10处商口岸

3.外国军舰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岸通航

4.外国人可以到中国内地游历、通商、传教

5.清政府赔偿英法两国经费各200万两白银,赔常英商损失200万两白银

呵呵。国人总是纠结于“平等”,于是就有了“不平等条约”的说法。

北京条约 1860年 俄国

主要内容

1.清政府承认天津条约有效

2.增开天津为商埠

3.割九龙司地方一区给英国

4.对英法两国的赔款各增至800万两白银

天津条与北京条约的共同影响

北京条约 1860年 俄国

至19世纪80年代 ,侵占中国东北和西北150多万平方千米的领土

马关条约 1895年4月 日本

主要内容

1.割辽东半岛、台湾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

2.赔偿日本军费2亿两白银

3.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日本轮船可以沿内河驶入以上各口岸

4.日本可以在华通商口岸投资设厂,产品运销中国内地免收内地税

辛丑条约 1901年9月 英美俄日法德意奥

主要内容

1.清政府向各国赔偿白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9.8亿两

2.赔偿以中国的关税和盐税做抵押,中国的税收在更大程度上受到外国控制

3.在北京东交民巷设立“使馆界”,届内不许中国人居住,各地驻兵保护

4.拆毁北京至大沽的炮台,准许各国派兵驻守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的战略要地

5.惩办义和团运动中曾与列强“作对”的官吏,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和参加反帝性质的各种组织

6.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位居六部之上

下面列出了部分中国政府或大多数中国人认为是不平等的条约。

中俄蒙协约(民国4年(1915年)6月7日,中国与俄国,签约地点:外蒙古,恰克图)

民四条约(二十一条)(民国4年(1915年)5月25日,中国与日本,签约地点:北京)

满洲里界约(1911年(宣统3年)12月20日,中国与俄国,签约地点:满洲里)

中英续订藏印条约(1906年(光绪32年)4月27日,签约地点:北京)

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1905年(光绪31年)12月22日,签约地点:北京)

辛丑条约(1901年(光绪27年)9月7日,签约地点:北京)

广州湾租界条约(时间:1899年(光绪25年)11月16日;签约地点:广州湾;中国与法国)

订租威海卫专条(时间:1898年(光绪24年)7月1日;签约地点:北京;中国与英国)

展拓香港界址专条(时间:1898年(光绪24年)6月9日;签约地点:北京;中国与英国)

中俄旅大租地条约(1898年(光绪24年)3月27日,签约地点:北京。1898年5月7日在俄国彼得堡签订了《续订旅大租地条约》)

中德胶澳租界条约(1898年(光绪24年)3月6日,北京;中国与德国)

中日通商行船条约(1896年(光绪22年)7月21日,签订于北京)

中俄密约(1896年(光绪22年)6月3日,莫斯科)

马关条约(1895年(光绪21年)4月17日,马关,与日本)

中英会议藏印条款(1890年(光绪16年)3月17日,印度加尔各答;补充修订:1893年12月5日,大吉岭)

中英烟台条约(1876年(光绪2年)烟台;中国与英国)

中日北京专条(1874年(同治13年)10月31日)

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1864年(同治3年)10月7日,塔尔巴哈台)

中德通商条约(1861年(咸丰11年)9月2日,天津)

北京条约

中俄北京条约(1860年(咸丰10年)11月14日,北京)

中法北京条约(1860年(咸丰10年)10月25日,北京)

中英北京条约(1860年(咸丰10年)10月24日,北京)

天津条约

中法天津条约(1858年(咸丰8年)6月27日,天津)

中英天津条约(1858年(咸丰8年)6月26日,天津)

中美天津条约(1858年(咸丰8年)6月18日,天津)

中俄天津条约(1858年(咸丰8年)6月13日,天津)

中俄瑷珲条约(1858年(咸丰8年)5月28日,瑷珲)

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1854年(咸丰4年)7月5日,上海)

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1851年(咸丰元年)8月6日,伊犁)

黄埔条约(1844年(道光24年)10月24日,与法国,黄埔)

望厦条约(1844年(道光24年)7月3日,与美国,望厦)

虎门条约(1843年(道光23年)10月8日,与英国,虎门)

南京条约(1842年(道光22年)8月29日,与英国,南京)

1917 年,德国和奥匈帝国因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成为中国的敌对国,而被废除不平等条约。1917年苏联自愿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事后未完全兑现,亦无退还条约中获得的领土)。1943年,美国和英国自愿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意大利和日本因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成为中国的敌对国失去他们的特殊地位。1946年,法国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

最主要的就三个:1842,中英《南京条约》标志着我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也是我国历史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割地是这份条约里面最重要的部分);1895,中日《马关条约》标志着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步伐的大大加深(最重要的是这份条约上提到了允许日本在我国设工厂);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英美俄日法德意奥

),1901年签署《辛丑条约》(设立“使馆界”,拆毁北京至大沽的炮台,这些都证明了我国的主权已经完全散失了),标志着我国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个时候可以说中国的封建社会基本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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