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位法做法? 当上位法和下位法发生冲突时,应当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对吗?
上位法做法?
就法的效力位阶而言,法可分为三类,即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
这是从法的渊源而言的:就法律效力大小而言,效力大的为上位法,它之下生效的为下位法。
比如说宪法和其他法律部们的关系,宪法就是上位法,因为其他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其他的法律如刑法民法就是下位法
当上位法和下位法发生冲突时,应当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对吗?
不矛盾,因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是法律规则之间发生冲突时的处理原则,意思是指上位法的效力大于下位法,当上位法与下位法发生冲突时,因下位法违反了上位法,下位法无效,适用上位法。 而”优先适用法律规则,适用法律原则是例外“是关于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问题。法律原则虽然必须经国家认可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原则并非具体的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是抽象的,比起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可解释的空间要大得多,执行的难度也大得多,所以对法律原则适用必须加以限制,如果国家已经制定了具体的法律法规,首先要考虑执行法律法规,只有在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或者如果执行法律法规会造成极大的不公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法律原则,而且对一般民众,甚至是法学方面的专业人士,对法律原则都是相当难以把握的,在国家已经制定了具体的法律规范的情况下舍法律规范不用而适用法律原则必然会引起民众以及专家学者的质疑,如果没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加以解释,将会损害法律的尊严以及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所以说,上述两条原则所处理的法律问题分属不同领域。
上位法有哪些法?
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都要依据宪法制定,是其他法律的上位法,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的上位法。
国务院行政法规是地方法规和规章的上位法。地方法规是政府规章的上位法。
什么是上位法?
就法的效力位阶而言,上位法是效力较高的法律,下位法是效力较低的法律。
比如说宪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宪法就是上位法,因为其他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其他的法律如刑法民法就是下位法。
上位法与下位法也是相对而言的,例如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相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来说,是下位法;相对于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来说,是上位法。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
上位法有哪些?
上位法是相对下位法而言的。如地方法规,规章的上位法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上位法是法律。
上位法与下位法区别?
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
上位法与下位法是法的效力位阶,是指不同国家机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渊源体系中所处的效力位置和等级。
在法的位阶中处于不同或相同的位置和等级,其效力也是不同或相同的;据此,可以分为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
上位法是指相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法的位阶中处于较高效力位置和等级的那些规范性文件。下位法,是指相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法的位阶中处于较低效力位置和等级的那些规范性文件。同位法,是指在法的位阶中处于同一效力位置和等级的那些规范性文件。
我国的法的位阶关系: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同位法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下位法可以严于上位法吗?
调整同一对象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因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产生冲突,应当按照我国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以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上位法是效力较高的法律,下位法是效力较低的法律。 上位法与下位法也是相对而言的,例如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相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来说,是下位法;相对于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来说,是上位法。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
就法的效力位阶而言,法可分为三类,即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 这是从法的渊源而言的:就法律效力大小而言,效力大的为上位法,它之下生效的为下位法。 比如说宪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宪法就是上位法,因为其他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其他的法律如刑法民法就是下位法
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定义?
这是从法的渊源而言的:就法律效力大小而言,效力大的为上位法,它之下生效的为下位法。
比如说宪法和其他法律部们的关系,宪法就是上位法,因为其他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其他的法律如刑法民法就是下位法
消防法是上位法吗?
消防法肯定是上位法,消防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与消防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它规定了我国消防工作的宗旨、方针政策、组织机构、职责权限、活动原则和监督程序等,用以调整国家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消防关系的行为规范。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出处?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有规定。它的意思是指一些有不同效力的法律规定,如果有相冲突的时候,一般适用高位阶的法律。就比如,法律的效力是比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高的。而那些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又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当这些法条之间互相冲突时,就只按照高阶法律规定。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是法律规定的四大原则之一。这四大原则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有规定。第一个原则就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第二个原则是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即某些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样的时候,适用于特别规定。第三个原则是新法优于旧法。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等如果有与以往旧的规定不一样的,适用于新的规定。第四个原则是一般不溯及既往。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章不溯及既往,但是有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而作的规定除外。这四大法律规则是国家规定的对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和规范。所以,当遇到我国法律对同一件事项的规定不一样的时候,我们要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以及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等原则来处理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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