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追偿原则的依据
一、代位追偿原则的依据
张三欠李四的钱,王五欠张三的钱。两笔账务履行期都已经满了,张三懒得去找王五要钱,李四为了尽快得到钱,就催告张三赶紧去找王五要钱,张三不去,李四就可以代位张三找王五要钱。
二、国际货物运输的保险制度中对代位求偿权有哪些规定
1、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所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对第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人只有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才能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向第三人追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
4、代位求偿权仅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5、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该放弃行为无效。
三、人身保险 保险人为什么不能向第三人追偿
1、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应取得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的追偿权,保险上叫代位求偿权。
2、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是依据法律规定。但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险范围内,人身险范围内不适用代位求偿权,所以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后不能向第三人追偿。
3、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人身险范围不得适用代位求偿权的主要理由是:
(1)保险代位求偿权主要适用于有补偿性质的保险中,而人身险的标的大多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是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填补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损失,不具有补偿性。所以,即使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基于保险事故所产生的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保险人也不能在给付保险金后对第三人请求赔偿。
(2)人身保险的标的特殊,主要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而生命和身体在遭受侵害后所产生的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属于专属身份性的,只能由有一定身份关系的人行使,不得让渡于其他人代位行使。
综上,目前来说,在法律没有修订的情况下,我国的保险人在人身险范围内不能取得代们求偿权。
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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