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失效期满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诉讼失效期满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债务人可以不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在通常情况下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但在诉讼时效期满后,他就无须为此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2)法院对债务人不适用强制履行的办法。诉讼时效期满后,法院一般对这种债权不加以保护,但债权人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如认为理由正当,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3)诉讼时效期满后债务人仍然履行债务的,不得以时效期间为理由请求返还。诉讼时效期满后,债务人的债务性质改变了,他失去了法律强制履行的特征,所以法律术语中称它为“自然之债”。
(4)诉讼时效期满的债权可以用来抵消其他债务。这就是说,债权人这一债权诉讼时效期满后,债权虽然不能强制履行实现,但可以用来抵消同一债务人同类到期债权的债务。
(5)诉讼时效届满后,主权利(义务)的性质改变也同样适用于从权利(义务)。这是法律的一般规则:主权利消灭,从权利自然消灭。但不及与物权。《担保法》第52条、第74条和第88条概括规定,主债权消灭,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同时消灭。实务中有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了明确的答复。
二、破产和解失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在破产和解生效后,如果破产企业履行破产和解条件,当然不会出现什么特别问题。但是,由于破产企业本身履行意思的问题,或者破产企业重建失败等事由的发生,就出现了不能履行和解方案的情况。在这种场合,作为破产债权人可能采取的手段,就是基于债权申报表,对破产企业本人或破产和解保证人实施强制执行,以及对从破产宣告前就是破产企业的保证人行使权利等几种可能性。
不过,这些手段都是以破产和解本身效力的存续为前提。作为以破产和解条件的不履行为由,意图使破产和解本身失效的,将产生取消让步和取消破产和解的法律后果。其中,取消让步是各个破产债权人取消在破产和解中对破产企业所作的让步,因此是破产和解的部分失效。
与此不同,取消破产和解则使破产和解本身完全失效,并重新开始破产程序。
1。取消让步。即破产债权人个别地撤回在破产和解中对破产企业所作让步的一种债权人的意思表示。可以理解为,这实际上是解除在债权人会议召开日期成立的破产和解契约。让步一旦被取消,破产债权人就可以恢复本来的债权。
相反地,却不会失去因破产和解而取得的权利,比如人的或物的担保。不过,债权人并不能立即请求履行通过取消让步得以恢复的债权额,只要不是破产和解结束之后,行使权利就不会得到允许。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由于取消让步而使破产企业不可能履行与其他债权人达成的破产和解契约。
2。取消破产和解。取消破产和解将产生使破产和解失去对全体破产债权人具有的法律效力。因此,只有债权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还不够,必须要有法院作出的取消决定。法院作出以不履行为由的取消破产和解决定,必须有已申报债权的过半数的债权人,且相当于总债权额四分之三以上的债权额持有人的申请。
在判定这种申请权人的时候,既要将已接受全部履行的债权人除外,也要从破产债权额中扣除已接受履行的债权额,只以剩余额作为计算的基准。
综上所述,通过完善破产和解程序、破产和解效力及破产和解失效的法律后果等方面的规定,可基本构建一个较完善、可操作性强、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破产和解制度,达到有利于各种不同性质的企业公平竞争、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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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行为的失效时间是怎样的?
行政行为的失效包括被宣布无效、撤销以
及废止等情形,行政行为从生效之时至失效之前具有持续的法律效力。
四、破产和解失效产生的法律后果
1。取消让步。即破产债权人个别地撤回在破产和解中对破产企业所作让步的一种债权人的意思表示。可以理解为,这实际上是解除在债权人会议召开日期成立的破产和解契约。让步一旦被取消,破产债权人就可以恢复本来的债权。相反地,却不会失去因破产和解而取得的权利,比如人的或物的担保。
不过,债权人并不能立即请求履行通过取消让步得以恢复的债权额,只要不是破产和解结束之后,行使权利就不会得到允许。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由于取消让步而使破产企业不可能履行与其他债权人达成的破产和解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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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破产和解。取消破产和解将产生使破产和解失去对全体破产债权人具有的法律效力。因此,只有债权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还不够,必须要有法院作出的取消决定。法院作出以不履行为由的取消破产和解决定,必须有已申报债权的过半数的债权人,且相当于总债权额四分之三以上的债权额持有人的申请。
在判定这种申请权人的时候,既要将已接受全部履行的债权人除外,也要从破产债权额中扣除已接受履行的债权额,只以剩余额作为计算的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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