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次划分?
一、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次划分?
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的特殊地位和属性,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
如我国宪法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因此宪法成为立法机关进行立法活动的法律基础,宪法被称为“母法”、“最高法”。
但是宪法只规定立法原则,并不直接规定具体的行为规范,所以它不能代替普通法律。二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三是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有特别程序。我国宪法草案是由宪法修改委员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四是宪法的解释、监督均有特别规定。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
(2)法律。 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狭义的法律特指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法规有广狭二义,广义的行政法规泛指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法令;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法令,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规。 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
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具有拘束国家行政机关自身的效力。
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权的产物,它对一切国家行政机关都有拘束力,都必须执行。其他所有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措施均不得与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有关行政措施不得与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二是具有拘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效力。 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权利,或者负有一定的义务。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不履行法定义务,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强制执行或者行政处罚。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但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5)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公民和人民有区别公民是法律概念而人民是什么概念
答:公民和人民有区别公民是法律概念而人民是政治概念。人民是区别于敌人的政治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公民是法律概念,是指具有某种国籍并依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法律依据:《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三、为人民服务的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与人民主人翁地位相对称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他们是人民的公仆。在思想上应能够认识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树立密切联系群众、一切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间,没有上下级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地方各级人大应当遵循和服从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这是宪法所规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在地方的体现。
但这决不是说地方各级人大是完全独立的。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大都必须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这就保证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上级人大决议、决定的贯彻,保证了人民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现。上级人大的精神在下级人大的贯彻不是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而是通过立法、监督等方式。
全国人大与地方各级人大的具体关系:
首先,法律上的监督关系。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等。
其次,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在选举工作中,全国人大要对地方人大进行工作指导,如发布如何搞好选举的有关通知和要求,解答法律问题等。在日常工作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通过发布文件、讲话,对地方人大立法、监督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召开座谈会,帮助解决人大工作中的某些问题。还有理论、信息指导,通过出版刊物或内部材料、举办培训班、理论研讨会等,指导地方人大的工作。最后,工作上的联系关系。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之间的联系是广泛的。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邀请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委托地方人大组织全国人大代表视察、进行专题调查,召开联系工作会议,交流情况、探讨问题等。
提问者评价
谢谢。全国人大与地方各级人大的关系应该是业务指导的关系。和人民法院的体制相似;与政府的领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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