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不备案会失效吗?
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不备案会失效吗?
每年都需要到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年度备案。
备案需要身份证、法律职业资格证副本及当地要求的备案手续,原则上是不能代办的,具体情况地方不同规定就不同。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备案 会失效么?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从2014年开始备案。按照法律从业资格证副本尾页的规定,为从事法律职业的,应当每年度进行备案,备案日期为法律从业资格证上,显示的颁发之日起一年或备案日期后一年。 法律职业资格证: 是证书持有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表明已取得律师职业资格,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资格,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 具备该证书同时是在其他行业及单位、组织中从事法律事务、法律专业工作的唯一任职资格凭证。例如,担任企事业法律顾问、法律事务部门岗位职务,申请从事基层法律工作者等其他法律专业技术性岗位。
三、在我国法律规范的失效(既终止生效)时间常有哪几种情况
一是随着新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相关内容与新法冲突的旧法律法规自动失效。
二是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自本法实施之日起,旧法律法规失效。
三是权力机关进行法律法规清理,对外公布某项法律法规作废。
四是法律法规本身规定如果上位法有新规定,从其规定的内容,随着上位法的新规定出现,旧法规根据从其规定的条款适用新法,从而失去效力。
五是法律法规据以存在的时代背景或者条件消失,或者其所调整的对象不复存在,或者其使命完成,使法律法规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从而自动失效。(比如当年改造时期的一些特殊法律规定)
六是法律法规本身规定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从而自动失效。
法律或制度实行起来却无法达到或接近既定的价值目标,这就会造成法律或制度与既定的价值目标之间背离的现象,这种现象,用法理学的一个概念来说,就叫做“法律失效”。其种类有以下几种:
(1)一个新的法律颁布后,原来的同一法律自动失效。(2)一个新的法律颁布的同时宣布原有的法律失效。(3)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而失效。(4)由有权机关或者被授权的机关通过专门的规定宣布某个法律失效。(5)具有明确的使命的法律,在完成使命后自行失效。
鉴于以上的各类,你应该可以明白其失效的时间的。
法的失效期,一般有五种情况:
(1)一个新的法律颁布后,原来的同一法律自动失效。
(2)一个新的法律颁布的同时宣布原有的法律失效。
(3)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而失效。
(4)由有权机关或者被授权的机关通过专门的规定宣布某个法律失效。
(5)具有明确的使命的法律,在完成使命后自行失效。
四、私人之间的借款借条在法律程序上多长时间失效
借贷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从借条约定的还款日之次日开始起算,所以,要注意在两年内提起诉讼,或者可以让对方再写一个还款的协议,重新约定还款日期。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可见,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获取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 间界限。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权利人在此时 间内享有依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二是这一权利在此时 间内连续不行使即归于消灭。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申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丢失或者毁损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五、破产和解失效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在破产和解生效后,如果破产企业履行破产和解条件,当然不会出现什么特别问题。但是,由于破产企业本身履行意思的问题,或者破产企业重建失败等事由的发生,就出现了不能履行和解方案的情况。在这种场合,作为破产债权人可能采取的手段,就是基于债权申报表,对破产企业本人或破产和解保证人实施强制执行,以及对从破产宣告前就是破产企业的保证人行使权利等几种可能性。
不过,这些手段都是以破产和解本身效力的存续为前提。作为以破产和解条件的不履行为由,意图使破产和解本身失效的,将产生取消让步和取消破产和解的法律后果。其中,取消让步是各个破产债权人取消在破产和解中对破产企业所作的让步,因此是破产和解的部分失效。
与此不同,取消破产和解则使破产和解本身完全失效,并重新开始破产程序。
1。取消让步。即破产债权人个别地撤回在破产和解中对破产企业所作让步的一种债权人的意思表示。可以理解为,这实际上是解除在债权人会议召开日期成立的破产和解契约。让步一旦被取消,破产债权人就可以恢复本来的债权。
相反地,却不会失去因破产和解而取得的权利,比如人的或物的担保。不过,债权人并不能立即请求履行通过取消让步得以恢复的债权额,只要不是破产和解结束之后,行使权利就不会得到允许。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由于取消让步而使破产企业不可能履行与其他债权人达成的破产和解契约。
2。取消破产和解。取消破产和解将产生使破产和解失去对全体破产债权人具有的法律效力。因此,只有债权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还不够,必须要有法院作出的取消决定。法院作出以不履行为由的取消破产和解决定,必须有已申报债权的过半数的债权人,且相当于总债权额四分之三以上的债权额持有人的申请。
在判定这种申请权人的时候,既要将已接受全部履行的债权人除外,也要从破产债权额中扣除已接受履行的债权额,只以剩余额作为计算的基准。
综上所述,通过完善破产和解程序、破产和解效力及破产和解失效的法律后果等方面的规定,可基本构建一个较完善、可操作性强、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破产和解制度,达到有利于各种不同性质的企业公平竞争、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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