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的法律规定? 申请回避的法律规定?
回避的法律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人员适用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以上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刑事诉讼法》第206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因此,曾经担任过该案某一审判阶段审判工作人员不能再次担任该案的审判工作,也应当回避。而且根据有关司法精神,曾经担任过本案侦查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起诉、审判工作,曾经担任过本案起诉工作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审判工作。
申请回避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在法律上,什么叫结果回避性?
结果回避性,更常见的说法是结果回避的可能性,顾名思义,是指刑法上的危害结果是否可以回避,回避的可能性有多高。这往往是用于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时候要运用的
最经典的例子是,交通肇事罪中肇事者逃逸,而被害人死亡,判断是不是肇事逃逸而致人死亡。如果说被害人头部颅骨碎裂,无论多及时送去抢救,都是必死列疑的,那死亡就是没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就不是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相反,如果医生说病人如果及时送医抢救就不会因流血过多而死亡,那结果就是有回避的可能性,那就是因逃避而致人死亡了。
法官该回避不回避咋办?
法官应当回避。1. 因为法官回避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公正裁判的体现。当案件涉及到法官本人或人际关系密切的当事人时,若法官不回避,那么就会产生一个不公正的印象,影响人们对司法的信心。2. 法官的回避是建立在法律和道德原则上的,它能够保障被告人的正当权益和自由,使得法律能够得到更好的贯彻和执行,从而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权威。3. 在具体实践中,如果法官发现自己是否需要回避时存在疑问,可以根据相关条例进行查询、咨询相关部门,并遵循标准化的程序和规范来处理此事。这样能够保障法官的判断与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的行为得以实现。
岗位回避与履职回避意思?
岗位回避与履职回避,都是因直系亲属在同一个部门,而其中有人是领导干部,需要任职回避。这是党的组织原则,干部人事原则,廉洁从业原则。
岗位回避,具体指,本部门已有直系亲属在任职,而且是领导干部,新的那位就不能再安排到该部门工作。
履职回避,是指已有直系亲属在该部门任职,而且不可能调离该部门,那新的那位(领导干部)就不能再到该部门工作(担任领导职务)。
如果两个人均不是领导干部,就不受回避原则的制约。非领导干部的夫妻,父子在同一个部门,是可以的,也很常见。
夫妻或父子有一人是领导干部,就不能在一个部门工作,要回避。
执法过当 同义词?
没有同义词。
意思指的是执法中超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要求。
执法同义词:司法,法律
执法造句
1、执法人员要做到公正执法,铁面无私。
2、执法者对自己要求不严格,怎么能公正执法!
3、那几个犯罪分子有恃无恐,干尽了坏事,执法部门一定要对他们进行严惩!
4、执法部门应坚决打击贪污腐化的现象。
防卫过当的案例?
在某菜市场发生一起伤人案件。摊主李某在卖菜,一小混混到他的摊位上收保护费,李某不给,小混混不依不饶,上前打李某,李某被迫还手。
李某比小混混高大强壮,没几下小混混就被打倒在地。这时李某应该收手报警,但李某确拿出一个木棒对已倒地的小混混猛打,结果造成小混混身体多处骨折造成伤残。最终李某被判定防卫过当。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地域回避?
1 是存在的。2 地域回避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公务员需要在特定地区执行公务时,若该地区与其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则应当回避。3 地域回避是保障公务员执行公务的公正性和公信力的重要制度,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回避有哪些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没有设定证人回避制度,因此,在诉讼中不可以申请证人回避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但是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考官回避原则?
(一)面试试题的命制必须采取入闱方式加强管理,试题的制订和保管须由专人负责,命题人员要与命题单位负责人签订保密协议书。同一岗位的面试试题应有A、B两卷,试题袋必须加盖封条和印章,面试时由主考官随机抽取当众拆封;因考生较多不能在同一天完成面试的,第二天面试时必须更换面试试题。
(二)负责面试工作的单位不得事先向外透露面试工作方案的内容及考官的组成。面试考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本人作为考官和工作人员的身份。
(三)实行回避制度。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与考生之间如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以及其它利益关系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四)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和大声喧哗,与面试无关的人员和面试完毕的考生一律不得进入面试考场。
(五)考生应听从考务工作人员的安排,遵守面试规则和考场纪律,凡进入候考室未进行面试的考生实行全封闭管理,考生不得携带规定以外的相关物品进入考场。考生应将所有通讯工具关闭后放入指定的地方,面试过程中严禁接打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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