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将毒品犯罪规定为国际犯罪的公约是《》
您好,从行为的性质把毒品犯罪分为消费型、经营型、持有型和破坏禁毒活动型四类。其中,经营型毒品犯罪具体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走私制毒物品罪;3、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5、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野拦和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
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颂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涉毒”活动,从来就是我国严厉打击的,甚至对于一些毒品行为,《刑法》中还规定了有关的罪名,如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等。而毒品犯罪可以说就是所有毒品类罪名的总称,其中就各个不同的毒品犯罪,要求的立案标准不同,客观表现也不一样,自然《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也是存在差异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衡茄处。
D、禁止非法买卖麻醉品药品公约。
解析:本公约于1988年12月19日在奥地利维也纳联合国通过《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陪郑约》会议的第六次全会上通过,1990年11月1日生效,也称《维也纳公约》。
中国于1988年12月20日签署。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9年9月4日批准了该公约。
该公约不仅是国际社会也是联合国制定的第一个惩治跨国洗钱犯罪的国际性法律规范文件,其主要芦枝颂内容有:明确规定毒品洗钱犯罪的概念;明确规定了打击毒品洗钱犯罪的刑法手段和缔约国承担的强制性义务;初步规范了侦查、识别毒品洗钱犯罪案件的国际合作机制等。
扩展资料:
签署禁止非法买卖麻醉品药品公约的意义:
1、本公约缔约国,深切关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生产、需求及贩运的巨大规模和上升趋势,构成了对人类健康和幸福的严重威胁,并对社会的经济、文化及政治基础带来了不利影响,又深切关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贩运日益严重地侵蚀着社会和各类群体。
2、特别是在世界许多搭睁地区,儿童被当成毒品消费者市场,并被利用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生产、分销和买卖,从而造成严重到无法估量的危害,认识到非法贩运同其他与之有关的、有组织的结合在一起,损害着正当合法的经济,危及各国的稳定、安全和主权。
3、并且又认识到非法贩运是一种国际性犯罪活动,必须迫切注意并最高度重视对此种活动的取缔,意识到非法贩运可获得巨额利润和财富。
4、从而使跨国犯罪集团能够渗透、污染和腐蚀各级政府机构、合法的商业金融企业,以及社会各阶层,决心剥夺从事非法贩运者从其犯罪活动中得到的收益。
5、从而消除其从事此类贩运活动的主要刺激因素,希望消除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问题的根源,包5括对此类药品和药物的非法需求以及从非法贩运获得的巨额利润,认为有必要采取措施,监测某些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物质。
6、包括前林、化学品和溶剂,因为这些物质的方便获取,已导致更为大量地秘密制造此类药品和药物,决心改进国际合作,以制止海上非法贩运,认识到根除非法贩运是所有国家的共同责任,为此,有必要在国际合作范围内采取协调行动。
7、确认联合国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管制领域的主管职能,并希望与此类管制有关的国际机关均设于联合国组织的范围之内,重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领域现有各项条约的指导原则及其包含的管制制度,确认有必要加强和补充。
8、经由《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1972年议定书》修正的该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中规定的措施,以便对付非法贩运的规模和程度及其严重后果,又确认加强并增进国际刑事合作的有效法律手段。
9、对于取缔国际非法贩运的犯罪恶活动具有重要意义,愿意缔结一项专门针对非法贩运的全面、有效和可行的国际公约,此公约顾及整个问题的各个方面,尤其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领域现有的各项条约未曾设想到的那些方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麻醉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D禁止非法买卖麻醉品药品公约
百年禁毒8部国际公约
(1)万国禁烟会。第一次国际性的禁毒会议,于1909年2月1日在上海召开。由中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俄国、美国、葡萄牙等13个国家参加。
这次会议就限制用于正当目的的鸦片数量,对鸦片的进口实行管制,逐渐取缔吸食鸦片等问题,作出了9条决议。这9条决议虽然属于建议性质,对签字国不具有约束力,但其确定的原则被纳入了以后的国际禁毒公约之中。
(2)第一个国际禁毒公约——《海牙禁止鸦片公约》。1912年1月,由中国、美国、日本、英国、 德国等国家在海牙召开禁毒国际会议。签订了第一个国际禁毒公约《海牙禁止鸦片公约》。
该公约的要点是:缔约国应当制定法律管制“生鸦片”的生产、销售和进口;逐渐禁止“熟鸦片”的制造、贩卖和吸食;切实管理吗啡、海洛因、古柯等麻醉品。
(3)《关于熟鸦片的制造、国内贸易及使用的协定》和《国际鸦片公约》。为了检验《海牙鸦片公约》的实施情况以及解决禁止贩运毒品问题。
在国际毒品顾问委员会的提议下,召开了两次日内瓦国际禁毒会议,并于1924年12月11日签订了《关于熟鸦片的制造、国内贸易及使用的协定》,后又于1925年2月19日签订了《国际鸦片公约》。
(4)《限制制造及调节分配麻醉品公约》、《远东管制吸食鸦片协定》和《禁止非法买卖麻醉品公约》。
为了补充《海牙鸦片公约》和《国际鸦片公约》的内容,更加严格地限制麻醉药衡州品的制造,1931年7月13日在日内瓦签订了《限制制造及调节分配麻醉品公约》。1931年11月27日,在曼谷签订了《远东管制吸食鸦片协定》。
1936年 6月26日,在日内瓦签订了《禁止非法买卖麻醉品公约》。第一次把非法制造、变造、提制、调制、持有、供给、兜售、分配、购买麻醉品等行为规定为国际犯罪,这是国际禁毒立法上的一项重大突破。
(5)《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61年6月3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该公约不仅对过去的公约和协定进行了合并和修订,还把管制范围扩大到了天然麻醉品原料的种植等方面,并对有关刑事管辖权的问题做了规定。
(6)《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2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会议,对《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进行了修订,于3月25日正式订立了《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即1972年议定书。
(7)《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1971年联合国在维也纳签订了《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建议各国对精神药物实行管制。
(8)《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1988年,联合国通过《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
扩展资料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1. 各缔约国:
(a) 在遇到下述情况时,应咐租蔽采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对其按第3条第1款确定的犯罪,确立本国的管辖权:
一 犯罪发生在其领土内;
二 犯罪发生在犯罪时悬挂其国旗的船只或按其法律注册的飞行器上;
(b) 在遇到下述情况时,可采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对其按第3条第1款确定的犯罪,确立本国的管辖权:
一 进行该犯罪的人为本国国民或在其领土内有惯常居所者;
二 犯罪发生在该缔约国已获授权按第17条规定对之采取适当行动的船舶上,但这种管辖权只应根据该条第4和第9款所述协定或安排行使;
三 该犯罪属于按第3条第1款(c)项四目确定的罪行之一,并发生在本国领土外,而目的是在其领土内进行按第3条第1款确定的某项犯罪。
2. 各缔约国:
(a) 当被指控的罪犯在其领土内,并且基于下述理由不把他引渡到另一缔约国时,也应采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对其按第3条第1款确定的犯罪,确立本国的管辖权:
一 犯罪发生在其领土内或发生在犯罪时悬挂其国旗的船只或按其法律注册的飞行器上;或
二 进行犯罪的人为本国国民;
(b) 当被指控的罪犯在其领土内,并且不把他引渡到另一缔约国时,也可采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型盯对其按第3条第1款确定的犯罪,确立本国的管辖权。
5. 本公约不排除任一缔约国行使按照其国内法确立的任刑事管辖权。
参考资料:中国新闻网-史上首次国际禁毒大会:美国发起,中国做东(史上首次国际禁毒大会:美国发起,中国做东)
参考资料: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检测中心-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麻醉药品单一公约,1961年的。
《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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