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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9 21:37:48法律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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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林洁英诈骗案开庭了吗

中山市永益建筑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荣光置业有限公司、林洁英确认合庆缓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誉迹模定书

发布日期:

文书首部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71民初16541号之三

原告:中山市永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兴华中路39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X。

法定代表人:蔡东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叶荣,广东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婵娟,广东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荣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富华道30号黄金广场商铺138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

法定代表人:彭植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国栋,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少凤,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洁英,*,*,*,*。

诉讼记录

原告中山市永益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荣光置业有限公司、林洁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永益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永益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州唤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中山市永益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72元,减半收取5386元,诉讼保全费4006元,合计9392元(原告中山市永益建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永益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文书尾部

审 判 长李静敏

人民陪审员黄暖鹏

人民陪审员张全生

二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李泳瑜

中山市永益建筑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荣光置业有限公司、林洁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文书首部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71民初16541号之三

原告:中山市永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兴华中路39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X。

法定代表人:蔡东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叶荣,广东猜扰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婵娟扮铅,广东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荣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富华道30号黄金广场商铺138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

法定代表人:彭植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国栋,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少穗缺旦凤,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洁英,*,*,*,*。

诉讼记录

原告中山市永益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荣光置业有限公司、林洁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永益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永益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中山市永益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72元,减半收取5386元,诉讼保全费4006元,合计9392元(原告中山市永益建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永益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文书尾部

审 判 长 李静敏

人民陪审员 黄暖鹏

人民陪审员 张全生

二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泳瑜

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荣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国栋和全少凤、枝姿渣被册喊上诉人林洁英、林浩森共猛悄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叠和邓敬文、原审第三人中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青松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王远碧经传票传唤,提交了书面意见但未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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