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视频牟利罪如何量刑
一、传播视频牟利罪如何量刑
法律主观:
传播污秽视频属于传播污秽物品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枯渗谨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没基,喊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二、传播_秽视频罪法条
传播_秽视频罪法条:《刑法》【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备拿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传播,即广泛传播。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传播”不同于以特定方式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比如租房、付费筛选等。换取一定的对价的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广播、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出版、邮寄等。1、播放行为,慎歼一般是指传播视听淫秽物品。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定为独立的犯罪,这里所指的“播放”仅限于非组织播放。2.出借行为是指出租人转让淫秽物品的占有,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淫秽物品的行为。一定不是为了盈利,行为人没有获得对价的目仿孝搭的。3.交通运输是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4.携带行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自用的,不能视为犯罪。
二、传播淫秽视频罪的量刑标准是:
1.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向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三、法律咨询:私自传播他人视频,
私自传播他人视频这样的行为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可以通过诉讼维权并要求赔偿损失。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纯侍他人公开隐私以做隐吵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携顷。
这肯定不对,虽神纤然你也有不对的地方旅瞎液,但不应将这视频流拆物传出去,至少应将人的面部做处理后才行,你可以直接追究KTV的责任,监控机肯定在KTV那。
可以追究,侵犯了你的隐私权。
在公共娱乐场所安装摄像头确实是公安机关的要求。对于此事,要求安装的公安机关和安装者KTV本身没有责任,有责任的是传播者。一般来说,监控摄像头的主机都在安装单位,从KTV的监控主机上复制视频传播给他人,包括接受传播的人再传播给他人的人都构成侵权,侵犯的是公民的隐私权。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确定谁是传播者,然后可以对传播者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但是,这毕竟是不光彩的事,如果没有更多的传播或网络传播,收回视频,让主机管理人保证以后不再传播也就行了。如果起诉,虽是隐私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但也难免扩大传播面,反倒不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人大十二次会议通过 同日公布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人身权缓返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十六条【网络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4月12日公布 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侵犯其他权利民事责任】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隐滚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法〔办〕发〔1988〕6号 1988年4月2日发布实施)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41号 2001年12月25日公布 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扰携饥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民事,侵犯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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