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投案自首的法律规定?
一、治安自首的概念
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内容可以看出治安自首主要由两部分构成①是主动投案②是如实陈述。现我们借鉴刑法中关于自首概念的规定及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治安自首中的主动投案定义为:违反治安管理事实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未被公安机关发觉,或者虽然被公安机关发觉,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尚未受到传唤或者询问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给如实陈述定义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或主要违法事实。
二、认定治安自首的几种情形及分类
根据治安自首的概念可以看出治安自首主要由两部分构成①主动投案②如实陈述。实际上在①、②成立的基础上还隐含了第③部分即投案后自愿置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听候、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及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得逃避执行(特殊情况除外)。
(一)主动投案
1、违法事实未被公安机关发觉时主动投案。
2、违法事实已被公安机关发觉但违法分子未被发觉时主动投案。
3、违法事实及违法分子均被公安机关发觉,但违法分子尚未受到传唤或询问时主动投案。
4、违法分子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违法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先以信电告知公安机关投案的。
5、违法行为尚未被公安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公安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违法行为的。
6、一般向公安机关直接投案,但向所在单位、政府组织或其他负责人明确表示投案并最后转至公安机关的也视为投案。
7、经查实违法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主动投案。
8、在传唤、留置、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或处罚执行中,违法分子如实陈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不同种)违法行为的,以治安自首论。
9、互为侵害案件中,事后,一方主动报案并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的。
10、符合投案自首精神实质的其他行为。
(二)如实陈述
1、全部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至少是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违法事实。如果在交代过程中推委罪责、意图逃避制裁或者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或者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均属不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不能认定自首。
2、在共同违法案件中的违法分子还应当交代出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必须如实陈述同案其他违法人员在该案中的违法行为。如果仅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却借此掩盖其所知的同案犯的违法犯罪事实,故意包庇他人的不能认定自首。
3、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自首。
(三)自愿置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听候、接受公安机关调查与处理。
自愿被控制是违法分子主动投案成立治安自首最起码的条件,因为只有违法分子自愿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才能表明其主动投案的彻底性,才能保证公安机关对其违法行为的裁定,否则主动投案甚至如实陈述也就没有实质意义。
1、主动投案、如实陈述后又逃避处理的不能认定自首。
2、主动投案、如实陈述后在处罚告知时对拟作出的处罚要求申辩、听证的应当允许,不能以此视为逃避、不接受处罚。
3、主动投案、如实陈述后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按照自首制度的设立宗旨及精神实质,自首的成立不以违法犯罪分子承认自己行为是违法犯罪为条件,实际上只要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事实就可以,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否是违法犯罪只是一个主观认识问题,至于是否对自己的行为有无正确的法律认识,在自首的认定中是不需要加以评价的。比如:行为是侵占还是盗窃是殴打他人还是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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