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法律离我们有多远!800字作文!
又到了每年司法报名的时间,且不论每天络绎不绝前来现场确认的人数有多少,仅从司法局报名处门前安营扎寨的数十家培训机构的队伍就可看出法律这个行当的生源有多强大。报名人员中不仅有法学专业的,管理、财会甚至医药、建筑专业的也并不罕见,很有一种各行各业总动员的气势。法律的影响力和吸引力不仅限于法律职业人群,自建设法治国家被写入我国宪法修正案以来,送法下乡、法律进社区、公益法律咨询等法治宣传活动此起彼伏,法律应当不仅被遵守,而且应当被信仰的标语更是被一次又一次地引用。这一切仿佛让人感觉法律就在我们的身边,触手可及。尤其对法学科班出身的同学来说,使法律工作成为自己的职业是一直以来认为理所当然的愿望,即使很难将它做成一份事业,视法律为伴侣也成为自觉的追求。然而,两个月的法院实习―――两个月身体力行地与司法实践中的法律亲密接触的经历,让我重新思考法律与我们的距离,现在是怎样一种状态,它又应当是一种怎样的状态。
学习法学的三年间,老师们小心翼翼为我们这群刚刚踏入法律人之门一只脚的后备军营造着法律神圣的价值观,无论是中国古代独角兽獬豸触不直之人的记载还是英国王在法下的传统都传递着法律平等正义的信仰。因此,在我们还不清楚侵权的法律要件以及船舶优先权为何物时我们就已经抛弃了之前认为法律就是繁琐复杂法律条文的外行之见,开始存着崇敬的心认识它。法律绝不仅仅是法条的简单组合,这只是显露地面上我们极易看见的果实,源源不断输给它们营养的是埋藏地下并深深向下扎的根―――法理。而这,正是法学教育的本质所在,理解运用法律仅仅是第一步,分析、批判性思考法律是更深的一层。在左手一个天平,右手一把宝剑的童话和憧憬中法学院里走出了一代又一代法律人,国内国外概莫如此。
我们的社会生活时刻都会出现涉及法律的行为,而提高公民权利的声音也借着网络开放、政务公开以及环境权、拆迁法等种种与时俱进的表现形式被呼喊得越来越响。然而,令人惊讶的是当因为某种原因真正卷入一场诉讼时,我们的态度就完全改变了。
实习期间,我们有了充足的机会接触各色各样牵连进诉讼的当事人,从资金雄厚的法人到势单力薄的公民,从公司老板到退休工人,从年迈的老夫老妻到新婚燕尔的年轻人,但无论是谁,都极力避免到法院来解决纠纷。而且这种对法院的恐惧感随着当事人实力的减弱而越来越强烈。记得有一对因房贷被中国银行某支行起诉的夫妻,当接到我们通知其前来法院领诉状等文书时,马上就挂了电话,且之后再也不接,不发诉诉讼程序就没法向后推进,我们只得改成邮寄,然而当事人仍通过白天故意不在家的方式逃避。最后,我们只得亲自上门去送达。恰好遇见妻子买菜回家,虽然进了家门,但她却说什么都不签收,说自己什么都不懂,不能随便签收承担法律责任。签收送达回证只是法院履行法定送达程序的手段和证据,当事人却大都很不情愿签收。最初我以为只要向当事人说明清楚就可以了,后来指导我们的法官解释说,当事人的惊慌和恐惧不是针对这几份文件,而是对诉讼这个整体,你解释的越多,他们的疑惑反而越多,这种怕诉的心理在普通老百姓中间是十分普遍的。无论他是否懂法,对于一个也许一生都不与法院发生联系的人,法院和检察院的形象也许已经定格为铁面无私、强制执行等的缩影,两身法院制服的威慑力的确是很强大的。
与此截然不同的是,律师和法院的沟通则十分顺畅,不需要过多的解释,双方默然不语、会心一笑,毕竟同在“江湖”、知己知彼。学法律的人似乎很喜欢界定,一个社会关系、一个行为要逐层定性,民事还是行政、刑事,合同还是侵权,缔约过失还是履行不当违约,直到能够直接适用法律条文中的具体规定。顺应这种思维方式,各个部门法也是界限分明,各据一方。最近法律共同体、法律人的提法又炙手可热,大有试图将法律职业这个共同体从社会中圈出来的迹象。法律职业有法律职业的规则,作为独立的共同体有规范的交流方式(法言法语),有统一的价值观(公平、正义、效率等),有自己的道德体系(法律职业道德),甚至有独特的思维方式、气质乃至衣着。这种职业共同体的规范有利于丰富“公民-公民社会-国家”的三元社会,促进行业自治。然而,单方面描绘共同体的外部界限,必然会强化法律与社会其他领域的割裂,对于法律这一应用性社会性极强的学科和职业领域则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前文提到的非法律人与法院交流产生的错位和困难就是一例。
这样就出现了第一个悖论,一方面法律职业人有形无形地成为一个独立的共同体,逐渐与其他群体区别开。另一方面,法律人又不得不与圈子外的人相互作用相互交融。首先,“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一个出色的法官必定是一个生活阅历丰富、经验深厚的人。法律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工具,法官常常被比作医生,经过长时间的专业训练,面对形形色色的复杂的社会关系,运用手中的法条和法理,诊断并找出问题的要害,对症下药,提出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法,从而恢复和平的状态。归根结底,法律处理的对象是我们的社会关系,脱离了社会生活,脱离了生活经验,法律就没有安身之地。其次,法律不等于诉讼,司法是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类社会的绝大部分纠纷都是采用或至少先采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的,真正走到法庭的仅占很小部分。即使采取诉讼方式的,以我所实习的基层法院为例,简单民商事案件的结案方式中,判决、调解和撤诉的比例基本上为1:1:1。凡是能够调解的案件,法官总是尽可能地先调解,使双方或达成协议或直接撤诉,的确不成功的才判决。而调解是综合运用各种化解纠纷方式的工程,既离不开最基本的法理,又融合了情理、心理,法官不是绝对独立于当事人的纠纷外,而是以引导的方式与他们一同寻找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第二个悖论是,一方面当事人逃避诉讼、怕诉讼,另一方面我国法院的受案无论从总量上还是人均上都是名列前茅的。国外的法官数量和比例都远远小于我国,然而我们如此庞大的法院系统面对的工作压力却仍然很沉重。一个潜在的原因或许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还很不规范和成熟,尤其是与司法诉讼程序的衔接。很多当事人就是冲着国家司法权的威慑力和强制力打起官司的,民间借贷纠纷往往在程序中申请查封、保全,借法院的权威给对方施加压力,待其妥协后立刻撤诉。
如此看来,法律离我们真的是忽远忽近,人们对司法也既怕又爱。这或许与法律自身特点有关,但可以肯定一点,发达国家的情况要好一些。法律共同体的发展在那里更深入,占人口比例极小的法官在发达国家却获得极高的地位和尊重,尤其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甚至成为美国法治进程的重要推动力,冗长的司法判例也使得律师的准入变得十分严格和困难,法律职业的独立程度明显高于我们。尽管如此,法律却也没有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有两个原因很重要,一是为了避免司法被法律人垄断,英美国家在法治传统形成之初就建立起了陪审团制度,在一些案件中让普通公民参与到法律事实的认定过程中来。我国案件一审中也在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在实践中有形同虚设的嫌疑,没有收到应有的效果。二是宪政进程中具有重大意义的修正案及判例一定程度上成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而且是鲜活的法律宣传教育范本,加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良好运作,法院受理的案件相对较少,公民意识及权利观念几乎成为法律的代言,惧诉的情绪缺乏生长的土壤。
法律的专业性并不必然使法律离我们遥远,如何定位我们的法律的确需要深入思考。当提起法律时,希望人们联想起的不仅是庄严肃穆的法院、繁琐复杂的诉讼文书和程序,还要有法官们的智慧、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社会的正义。
法律在我心中
有一句话叫“只要人人献出一点爱,世界将会变成美好的人间”,还有一句话,“只要人人遵守规章法律,社会将会变得更加和谐”,这是我心中的感触。
有一个成语叫无法无天,它用来形容人毫无顾忌地胡作非为。但我觉得还有另一种解法,那就是没有法律就没有我们生活的这片美好天地。
有一个典故,就是商鞅城南立柱的故事。商鞅派人把一根三丈长的木头放在闹市中,下令说:“谁能把木头搬到北门去,就奖赏十金”,老百姓纷纷来看,但都抱怀疑的态度,无人去搬;商鞅把赏金加到五十金,大家更加猜疑:秦国可是从来没有出这么重的奖赏的。有一人不信邪,心想:“虽然没有这么多的奖金,但总有一些吧。”他扛起木头,搬到了北门,跟随的观众很多。商鞅如数地兑现了奖金,大家这才相信:商鞅出令必行!商鞅的这一举动为他之后推行变法,获取民心树立了良好的开端,从这个典故中,可以看出公正是法律的第一基础。
但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不容乐观,可以用“数量多、危害大、蔓延快”九个字来概括。从数量上看,全国约2.5 亿学生,其中违法犯罪青少年约占青少年总数的万分之六。大城市更高,达到万分之二十点六。其中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例达70%左右;从危害性看,由于青少年生理尚未成熟,思想单纯,易于冲动,不计后果,其犯罪危害极大。如建国以来,绍兴县第一起绑票案作案者陈铁江(当时17岁),因经常逃学,与社会上一帮游手好闲的人混在一起,染上赌博和玩游戏机,为弄钱以绑票索要钱物2万余元,并将9岁男孩杀死,给社会造成了很大危害;从蔓延性看,青少年犯罪模仿性强,其犯罪行为、手段相互传播,结帮成伙,同一类案例在某一地区迅速蔓延开来,重复发生。团伙犯罪愈演愈烈,像绍兴前几年也有结帮搞派团伙作案的,如“东街帮”、“城南帮”等。
法律是无处不在的,若违反了,就会受到惩罚,遵循了,就是为我们的社会贡献了一份力量。
法律是神圣的,没有法律,就不能公平公正地处理一些纠纷和矛盾。法律不是一种约束,而是一种修养,一种提升道德境界的法则。我们每位学生都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不远 犯了罪就近了
自己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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