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
群众纪律直接关系到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违反群众纪律理 应受到处分。对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作出了这样 的规定:对于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违纪问题,第一百零五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 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 担的;(二) 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 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四)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 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六) 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 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 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二) 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倭扯皮,损害党群、 干群关系的;(三) 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 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 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 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 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 (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 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对干涉群众生产经营的违纪问题,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干涉群众 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 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对保障、扶持、救灾、救济的违纪问题,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 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 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此外,第一百一十二条还规定: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 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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