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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运营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2023-03-26 03:13:39法律论文1

一、专利运营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专利运营一词在近几年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似乎突然就成为了业界的香饽饽。那么专利运营究竟是什么高大上的东东,是不是每家企业都需要专利运营,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什么是专利运营

专利运营的本质,是以专利申请、专利权为运营对象,以市场化运作为手段,将专利的创造、布局、运筹、经营嵌入企业的产业链、价值链和创新链的运作过程中,促进优化企业创新资源的整合和资源配置结构的优化,从而实现专利市场经济价值最大化的行为。简而言之,就是将专利转化为经济价值。

可见,专利运营中最重要的客体是专利,没有专利申请或专利权,自然也就谈不上专利运营了。近几年发生的苹果三星专利战、谷歌收购摩托罗拉、华为向爱立信支付专利许可费、小米积极购买美国专利,其实都是典型的专利运营事件。

二、专利运营的模式

专利运营所涉及的专利运用方式主要包括专利的布局、组合、托管、转让、许可、融资、作价入股、构建专利池、形成技术标准、专利诉讼等。

专利运营的模式介绍几种:

1.研发实体(企业模式):如IBM公司集中管理运营模式、东芝公司分散管理运营模式。IBM公司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总部,副总裁出任部长,负责处理所有与公司业务有关的知识产权事务;知识产权管理总部内设两大部:专利部和法务部(独立于公司的法务部);专利部下设五个技术领域,每个技术领域由一名专利律师担任经理。

2.专利池:必要专利的集合平台,由多个提供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集合起来相互或向第三方授权许可。

3.NPE模式:非生产实体企业,主要以收购、委托研发等方式获取专利并通过专利诉讼、许可等方式获利。如进攻型NPE公司美国高智(Intellectual Ventures)、防御性NPE公司RPX。

4.政府主导模式:由政府出资建立专利基金,帮助企业管理专利、提升专利经济价值、应对跨国专利诉讼。

5.服务平台模式:提供专利交易、成果转化的非政府性知识产权运营机构。

对于企业而言,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应该选择合适的专利运作方式。对于初创型企业,其专利运营的主要方向应当是专利布局、专利申请;当该企业进入产品市场阶段,需要对专利进行组合、转让、许可;当企业成长为龙头甚至跨国公司,需要专利组合、质押融资、股权投资;当企业发展到产业阶段,应当积极考虑构建专利池、参与技术标准、许可转让谈判。华为成长为全球专利运营企业,有许多值得国内企业的借鉴之处。其一就是华为将专利资产视为专利运营的基础,并有着面向商业的专利申请策略,注重专利数量兼专利质量;其二是有一个懂技术、懂专利、懂金融的专家团队;其三是有多元化的专利运营手段。

三、专利价值评估

任何一种专利运用方式、专利运营模式都应当以专利价值评估作为基础,专利价值评估即包括专利的法律价值、技术价值和经济价值。目前比较流行的专利价值评估采取专利价值度(Patent Value Degree,PVD),包括法律价值度(LVD)、技术价值度(TVD)和经济价值度(EVD)。其中,法律价值度可以从专利权稳定性、可规避性、依赖性、专利侵权可判定性、有效期、多国申请、专利许可状况进行判断,技术价值度可以从技术先进性、行业发展趋势、适用范围、配套技术依存度、技术寿命周期、可替代性、技术成熟度进行判断,经济价值度可以从市场应用、市场规模前景、市场占有率、竞争情况、专利已实现收益、政策适应性、市场准入进行判断。

二、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客体的范围有哪些限制?

一、给予保护的客体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违反法律法规道德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三、不予保护的客体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三、专利权行使有哪些限制条款

纽乐康知识产权为你解答:

强制许可又称为非自愿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申请者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促进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得以实施,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专利法将强制许可分为三类:

1、不实施时的强制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的,只有在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才可以申请。这种强制许可,应当限定其实施主要是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救济的使用。

2、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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