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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的法律效力

2024-05-20 23:24:24法律法规1

一、建筑工程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招标人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实质上就是招标人的承诺。所谓承诺,依照《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产生法律效力。本法规定中标通知书以发出后具有法律效力而不是以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发生法律效力,是因为这样更适合招标投标的特殊情况。

  如果中标通知书在中标人收到后产生法律效力,若招标人及时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但是中标书在传送过程中并非由于招标人的过错而出现延误、丢失或者错投,致使中标人没有在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收到该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则丧失了对中标人的约束权。而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即产生法律效力,招标人的上述权利可以得到保护。如果非因招标人的原因在投标有效期终止前造成中标人可能并不知道该投标已被接受,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后果并不像招标人丧失对中标人的约束权那么严重。这里所讲的“法律效力”,是指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发生法律拘束力。

  具体体现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如宣布该标为废标,改由其他投标人中标的,或者随意宣布取消项目招标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中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适用定金罚则返还的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未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如声明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承担该招标项目的,则招标人对其已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以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和中标人承担的上述法律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关于缔约过失责任,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行为,都属于缔约过失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招标采购合同的成立问题,在下条释义中详述。

  二、中标通知书性质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人及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就是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告知其中标的书面通知文件。但要确定中标通知书的性质还得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确定。《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是指招标人采取招标通知书或者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活动,属于“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的要约邀请行为。我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进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内容具体,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将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据此能够确定,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俗称标书)属于一种要约,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则是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

  三、中标通知书样式

  根据 工程 施工 招标文件和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现确定你单位为上述工程设备招标的中标人,主要中标条件如下: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面积  ㎡

  中标价格  元 大写: 元

  中标工程

  范 围

  中 标

  工 期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质量等级    养 护 期  年

  备 注  本中标通知书 附件,附件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是对本中标通知书的进一步补充,附件共 页。

  本中标通知书经北京市园林绿化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生效。请在接到本中标通知书后 天内,到我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招标单位(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本中标通知书由招标单位(人)填写,一式五份,招标办留存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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